《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1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山東能源和產業結構偏重,農業規模化生產中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過量施用,重污染企業及周邊地區、工業遺留地污染物超標情況也較突出。“土壤是各類污染物的最終受體,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突出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強化源頭預防,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為了從源頭上防止對污染土壤的不當利用,《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的產業園區,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土壤安全與用水安全密不可分,《條例》規定對土壤污染進行防治的同時,也要堅持水土一體防治,加強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條例》根據山東的產業結構和土壤污染特點,提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加工、化工、醫藥、焦化、制革、電鍍、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條例》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補助措施,建立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和農用薄膜,并對農用薄膜使用者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對農用地土壤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嚴格管控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條例》指出,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并嚴格實施。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在建設用地方面,《條例》提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制定,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條例》對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作出規范,不僅要求其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對相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而且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不得委托同一單位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防止其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需要大量資金。石曉介紹,《條例》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保障機制進行了重點規范。《條例》強化政府職責,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機制,推行綠色低碳發展,制定落實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的信貸投放力度。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明確,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開發利用和專業人員培訓。《條例》指出,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并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賠償;拒不修復或者生態環境不能修復的,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