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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執法人員問,在大山的山溝里排放污染物是不是構成以滲坑方式排放污染物?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根據以上規定,自然形成的山溝如果沒做防滲措施是不具有防滲功能的,應構成以滲坑方式排放污染物。
而且我們認為《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所說的“滲坑”,不僅僅是指那些未做防滲措施的人工或自然形成的坑、池、塘、溝等,根據原環保部公布的典型案例,還包括未硬化和防滲的凹凸不齊裸露著土壤的淺坑。
以下是原環保部公布的典型案例
寧德市凱達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通過土壤淺坑滲排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16年1月5日,福建省寧德市環保局、蕉城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某汽車拆解廠現場檢查,發現該汽車拆解廠存在將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滲的場地上,廢機油(危廢代碼:HW08)漫流地面,通過土壤淺坑滲排地下等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二、查辦情況
該汽車拆解廠將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滲的場地上,廢機油(危廢代碼:HW08)漫流地面,通過土壤淺坑滲排地下。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嚴重污染環境’:…(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規定,寧德市環保局對該汽車拆解廠的5臺氣割機、1臺供電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 30 日,并明確告之應當妥善保管就地查封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并對其涉嫌污染環境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案例點評
1.通過滲坑的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認定。本案該拆解廠將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滲的場地,導致廢機油漫流地面,通過土壤淺坑滲流地下,雖然從表觀看,淺坑是凹凸不齊裸露的土壤,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土坑,但其長期利用這些淺坑漫流滲排危險廢物,達到與利用滲坑排施、傾倒危險廢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同樣的危害。因此,應認定其通過滲坑排污。
2.主觀故意性認定。從表面上看,該拆解廠并沒有直接將廢機油通過淺坑滲入地下的暗管排污的直接故意,似乎不符合本項違法行為的主觀認定,但從該拆解廠經營者長期從事汽車拆解未按照危廢規范化管理要求貯存、處置含有廢機油的零部件,而是隨意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滲的場地上,可以推斷經營者主觀認知為“明知”,即使沒有直接通過淺坑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危險廢物的行為,但其對長期露天未硬化和防滲場地堆放含廢機油零部件導致廢機油漫流地面,通過淺坑滲入地下的事實有放任的態度,應視為間接故意,符合本項違法事實的認定。
3.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的認定。設備是指基本具有特定實物形態和特定功能,可供人們長期使用的一套裝置,如:車床、鍋爐、水泵、汽輪機;設施是指為某種需要而建立的一個系統,如:工程設施,軍事設施。本案露天堆放含廢機油的零部件既非設施,也非設備,不能對此進行查封,因此,執法人員最終對切割汽車零部件的5臺氣割機和1臺供電箱進行查封的對象選擇是準確的。
4.環保部門書面告知排污者妥善保管查封物的重要性。本案寧德市環保局下達的查封決定書明確指出“查封設施、設備存放于該拆解場內,你公司在此期間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有其合理性。依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十六條“對就地查封的設施、設備,排污者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該規定為宣告性條款,應作為環保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時必須履行的程序,目的是使違法者知曉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的行為,將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行政責任,同時也是對環保部門盡職免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