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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部長信箱 13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常見問題及答復!
問題1: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分別引用了原國土部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和住建部的《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什么不使用同一個用地分類標準?
答復:兩個標準之所以選擇不同用地分類標準,是因為標準定位不同。GB15618-2018是針對現狀為農用地,以保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的標準,因此采用的土地分類標準是《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
GB36600-2018是針對建設用地,以人體健康為保護目標的標準,在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過程中,要考慮土地利用規劃,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
問題2:關于GB36600標準中的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如果地塊為第一類用地,調查發現土壤中污染物超過第一類用地的篩選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是否可采取將該地塊的污染土壤運輸至已明確規劃用途的第二類用地,作為風險管控手段?
答復:污染土壤轉運不是風險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轉運污染土壤作為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方法。如果在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中需要進行異位修復或對修復后土壤進行再利用,確要轉運的,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2.《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中規定,若修復后土壤外運到其他地塊,應根據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評估標準值。
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濃度與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質對應篩選值的較高者作為評估標準值,并確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環境安全。風險評估可參照HJ25.3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轉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修復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
4.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濃度超過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的,需要對接收地實施風險管控,并按照HJ25.5-2018提出后期環境監管建議。
接收地接收污染土壤之后,如果對土壤污染狀 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或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則轉運污染土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責任。
問題3:請問土壤環境質量中錳可以執行什么標準?
答復:《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規定,未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基本項目與其他項目的污染物,可依據HJ25.3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問題4:若經場地詳細調查后發現某地塊存在超過GB36600中篩選值的現象,現可否將該場地超標污染物的修復目標值定為GB36600中風險篩選值,并按此目標值進行修復?
答復:風險篩選值的基本內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范圍和風險水平;并結合規劃用途,判斷是否需要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風險管制值基本內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限值的,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需要開展修復或風險管控行動。
篩選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復目標值。建設用地若需采取修復措施,其修復目標應當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確定,且應當低于風險管制值。
問題5:為什么風險篩選值中,水田的篩選值中Cd,Pb,Cr,這三個元素的水田篩選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篩選值的?水田的污染物是通過食物影響我們的健康,為什么不是更加嚴格反而還放寬了標準?這個篩選值確立的依據是什么?
答復:《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將農用地細分為“水田、其他”兩類,其主要保護目標分別為水稻稻谷質量安全、小麥質量安全。
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遵循風險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污染物土壤-可食性農作物體系中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相關研究數據倒推確定的。水稻和小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同,相關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也不盡相同,因此推導得到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有差異。
問題6:很多建設項目位于鄉村地區,很多城市的城鄉規劃只編制到地級市和縣層面,規劃區涵蓋不到鄉村地區,在沒有被城鄉規劃所規劃到的區域,如何使用《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確定用地類型呢?
答復: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規定,建設用地中,其他建設用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劃分,分類依據為,第一類用地主要為兒童和成人均存在長期暴露風險,第二類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長期暴露風險。
02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常見問題
問題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二款是否包括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情形,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答復:1.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
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問題2:《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認定依據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還是《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1)?《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引用的是GB50137-2011,據此,農用地用途變更為“綠地、公共設施用地(燃氣、供水、供電等)”是否不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答復:《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依據的是《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的有關規定。從地塊安全利用的角度出發,按照GB/T21010-2017來規定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范圍,是合理的。
農用地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遵循分階段開展調查。
若第一階段調查(書面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當然,也可以根據情況,采集和檢測少量點位土壤樣品,作為地塊變更用途前的土壤環境質量本底值。
問題3:未利用地、復墾土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擬復墾為農用地,應如何開展環境調查的問題?
答復:土地復墾問題涉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有關問題可直接咨詢相關部門。原則上,擬開墾為農用地的土壤污染物不能超過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考慮到工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物類型可能超出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規定的污染物的類型,原則上不鼓勵工業企業用地,特別是重污染行業企業用地,開墾為農用地。
問題4:工業轉工業的情形是否需要開展調查?
答復: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重點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
重點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工業轉工業,非重點監管單位不強制要求調查,可以參考美國超級基金法建立的盡職調查制度,做好宣貫工作,讓接手的企業主動去做現狀調查,發現污染就追上一家企業的責任。
問題5:針對目前存在的因固廢非法處置或者環境突發事件造成位置偏僻且無土地規劃的農田、荒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的情況,環境調查評估時能否采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如何確定特征污染物?
答復:《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對于因固廢非法處置或者環境突發事件造成農田、荒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的,可參考《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6/T-2004)中的相關要求開展調查監測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
關于特征污染物的確定問題,建議根據非法處置的固廢中污染物的情況或者環境突發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的情況去確定。
問題6:異位固化/穩定化修復后土壤是否需要開展后期管理?
答復:考慮到固化/穩定化產物的長效性和安全性可能會隨時間降低,應結合固化穩定化處理后土壤的具體去向和用途,實施后期管理,按照HJ25.5關于后期環境監管要求,做好長期環境監測、制度控制措施等工作。
建議固化/穩定化處理后的污染土壤不作為表層土壤使用,確保人體健康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問題7:修復方案編制單位能否承擔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和效果評估工作?
答復:目前國家尚未發布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但是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同一單位不得同時從事風險管控和修復、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實際工作中,部分城市還要求同一單位不得同時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工作。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