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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常見問題解答
一、關于報告表格式排版
1、編制過程中可否適當調整報告表排版?
報告表格式中左側一列為標題,右側一列為需要填寫的內容,對于需要詳細論證的情形,可能會造成左側標題列在連續多頁中出現空白列,此時可以適當調整表格排版形式,采用標題欄與內容欄上下布局編輯排版,在內容框架完整的情況下,保持表格清晰美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論述表達應精練,不應出現冗余重復論述。
二、關于報告表填寫內容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是否需要填寫《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已廢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基礎信息表》(環辦環評函〔2020〕711號)僅適用于報告書項目,報告表項目不需要填寫。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是否要求計算衛生防護距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未對衛生防護距離提出評價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不做要求。對于判定為需要開展大氣專項評價的建設項目,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需要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應按要求計算。
4、異地整體搬遷項目是否要在報告表中對現有工程進行說明?
異地整體搬遷項目按照新項目內容填報,需要說明現有工程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手續等情況,不需要對現有工程進行評價。涉及污染物總量問題,可以在總量控制指標里明確搬遷項目與現有工程的總量核算關系。
三、關于污染影響類技術指南
5、如果廠界外50米范圍內無聲環境保護目標,是否需要提供聲環境現狀監測數據?
廠界外周邊50米范圍內存在聲環境保護目標的建設項目,應監測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點位為聲環境保護目標處。廠界外周邊50米范圍內無聲環境保護目標的建設項目,不再要求提供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
6、報告表項目是否還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要求開展大氣現狀監測?
如判定為需要開展大氣專項評價,則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要求開展相關監測工作。如判定為無需開展大氣專項評價,統一按照技術指南要求開展工作。
7、污染影響類技術指南中提到“排放國家、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國家質量標準是否包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附錄D等技術導則和參考資料?
技術指南中提到“排放國家、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和地方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不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附錄D、《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97)、《前蘇聯居住區標準》(CH245-7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制藥建設項目》(HJ611-201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等導則或參考資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國家、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現狀監測,且優先引用現有監測數據。
8、關于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大氣環境部分提出“排放國家、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時,引用建設項目周邊5千米范圍內近3年的現有監測數據”,其中周邊5千米指的是廠界外延周邊5千米,還是指項目中心點外5千米?引用數據位置是否必須位于建設項目當季主導風向下風向?
引用的數據要求為建設項目周邊5千米范圍內近3年的現有監測數據,建設項目周邊5千米指廠界外延5千米的范圍,引用的現狀數據不限定當季主導風向下風向的數據。
9、關于大氣特征污染物現狀監測,本項目不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監測么?如果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屬于國家、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是否需要提供現狀監測數據?
對于非本項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無需提供現狀監測數據。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和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之外的特征污染物無需提供現狀監測數據,但應提出對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10、報告表項目中大氣評價是否需要開展評價等級判定?是否需要開展相關的模型預測工作?
判定為不需要設置大氣專項的項目,不再要求開展等級判定和模型預測,按照技術指南要求明確環境影響和污染防治措施即可。
轉自:伯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