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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危廢違法案例(三)丨浙江省舟山市某危廢經營單位涉嫌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編者按:2021年4月至9月,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繼續在全國聯合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為提煉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經驗做法,結合工作重點,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匯總了第三批10個涉廢礦物油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學習借鑒相關經驗做法。
浙江省舟山市某危廢經營單位
涉嫌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典型意義】
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協調聯動,破獲跨省非法處置危廢利益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舟山市公安局分別接到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和公安廳的線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區某港口服務公司非法收集廢礦物油,可能通過某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非法轉移至外省,存在違法犯罪嫌疑。舟山市、定海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立即組建聯合專案組,快速落實聯合會商、督辦、打擊工作機制,對企業車間、碼頭、油罐等進行突擊檢查,委托檢測機構對涉案車輛裝載的廢礦物油進行鑒定,現場查扣轉運油罐車2輛。
經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與兩家企業達成協議,計劃借用涉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資質,通過中介物流租賃油罐車裝運船舶清艙產生的廢礦物油,以經處置利用后的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的名義非法轉移至山東,已輸送400余噸至該危廢經營單位,另有部分已裝車運往外省。聯合專案組立即在某高速口設卡,成功攔截轉運油罐車1輛,并通過危廢轉移聯單、車輛及人員軌跡研判,獲悉另外3輛轉運車已于當天離開浙江進入江蘇境內,隨即連夜驅車攔截。4月9日凌晨和4月10日上午,聯合專案組分別在三地(涉江蘇2地和山東1地)成功追回其余轉運車輛及廢礦物油150余噸,及時阻止了危險廢物跨省非法處置危害后果的發生。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八十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對該案件進行立案調查。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4月9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將該案移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警惕假借商品油名義轉移船舶廢礦物油,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聯動,扼殺環境風險。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借用危廢經營許可資質,假借再生后的商品油名義跨省轉移危廢的違法行為多加警覺。在掌握跨區域重特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后,充分發揮多級聯動和“兩法”銜接等機制,及時將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