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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 |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評審由40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
近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印發《青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南》),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評審時限將由國家規定的40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目前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青島市也成為山東省唯一一個制定公布《工作指南》的城市。
據了解,該《工作指南》是市生態環境局“為企業護航”,助力“六穩”“六保”,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打好凈土保衛戰的一項重要工作舉措。分別從簡化流程、創新方式、加強服務等多方面對評審實施流程再造,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組織評審機制、評審程序、評審后的管理和其他事項等五部分。
《工作指南》中明確規定四類地塊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評審,這四類分別是: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擬變更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建設用地地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的其他情形的建設用地地塊。
《工作指南》還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受理、評審、結果告知等各環節的要求和時限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申請人、從事調查的技術單位、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
評審提速:3+6+1=10壓縮時限全國領先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確定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前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污染地塊安全利用,讓百姓“住的”安心的一項重要保證。
市生態環境局副局級領導干部王怡介紹:“自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市共有128個地塊通過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審并安全開發利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評審流程復雜、耗時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項目落地。”
對此,市生態環境局積極組織專家進行廣泛論證調研,借力“為企業護航”行動,深化制度創新,加快流程再造,對建設用地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進行了研究梳理,確定將評審時限由國家規定的40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
具體來看,這10個工作日包括:申請人在申請前首先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創建賬號,并上傳申請材料。市生態環境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受理后6個工作日內以專家評審會或者專家函審的方式完成評審。市生態環境局將評審意見在1個工作日內下達。
王怡介紹:“目前我市是全省唯一一個制定工作指南的地級市,濟南等省內其他城市依據國家評審指南實施,辦理時限為40個工作日。我市這項工作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據了解,目前上海的規定是13個工作日,深圳是11個工作日(不包括評審環節),南京是30個工作日,鄭州是35個工作日,而青島10個工作日是評審時限是最短的。”
《工作指南》中還看到,評審工作的申請、組織評審、結果告知將實現全過程網上辦理。
為確保評審工作正常進行,市生態環境局率先實施了網絡視頻會議的形式組織專家評審。《工作指南》發布后,市生態環境局將繼續采取此形式。具體操作流程為:申請人可電話向各區(市)生態環境分局申請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賬號,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材料上傳至管理系統。市生態環境局受理后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束后,市生態環境局將評審意見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評審意見上傳后即為評審結果告知。申請人、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均可通過管理系統查詢、使用。
流程再造:實現“提速”又“提質”
評審提速是否會對調查質量產生影響呢?《工作指南》中看到,市生態環境局對評審流程進行了創新設計。
眾所周知,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中,現場踏勘是評審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工作指南》中所提到的全過程網上評審,并不是取消了現場勘驗,而是將這個環節提至受理之前。即申請人申請賬號后,生態環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就提前進行現場踏勘。
為保證評審時限,市生態環境局還對受理審核環節進行了流程再造。在受理環節,不僅對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審核,還對調查報告基本內容進行審核,提高報告評審的通過率。對材料不齊全,調查報告內容不完整、不符合調查程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減少了申請人的辦理時限,提高了調查報告質量。
在創新評審方式上,由原來單一的專家評審會議改變為評審會議與專家函審相結合的方式,對污染類型單一、技術性不復雜的地塊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給專家進行函審。
監督管理:加強對調查單位的約束和引導
《工作指南》中明確了申請人、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技術單位、專家、第三方評審機構的責任和義務,生態環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工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相關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通過對外公布評審情況、監督性監測、納入信用體系管理等方式,約束和引導調查單位的從業行為。
在事后管理中,對經過評審表明有環境風險的建設用地,將納入污染地塊名錄,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通過評審后,發現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區域),組織評審部門可要求補充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重新評審。
來源:環評愛好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