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濰坊市北海路與民主街交叉口西北角 寒亭高新技術產業園6號樓三樓
公司運營電話:孫經理 139 0636 9770
業務咨詢電話:韓經理 135 8919 1666
郵箱: wfytjc2015@163.com
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加急印發《關于開展2019年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強化監督(第一輪)工作的通知》,文件里涉及全國25個省和直轄市,涉及7個專項內容,并且以加急文件的形式下發各地相關部門。這意味著,新一輪的生態環境大督查來了!
5月6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印發《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意味著新一輪的強化監督工作于5月8日正式啟動,生態環境部派出300個左右工作組分布到京津冀及周邊、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的39個城市。時間安排2019 年5 月至2021 年3 月,每15 天為一個輪次;為期2年!
企業如何自查整改,才能避免被處罰?
?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這幾個方面
1、企業不能阻撓環境監察
●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企業環保問題投訴
● 根據各級環保等部門收到的群眾來電來信投訴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保問題投訴。解決人民群眾日益關注的環保問題,解決大家之所及。有無偷排廢氣、廢水、違法處置轉移(危險)固廢;噪聲是否擾民。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簡陋老舊,能否做到達標排放問題?
3、排污檢查
●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廢氣檢查內容
隨著黨和國家、人民群眾對霧霾的關注,廢氣這塊是日益重視,同時也是各級環保督察的第一要點。廢氣不但做到達標排放,同時盡可能的對污染物減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1、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2、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 廢氣排放口;
●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3、無組織排放源
● 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 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 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企業如何做?
一、廢氣管理
(一)廢氣收集、輸送
1、廢氣收集應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廢氣收集系統應根據氣體性質、流量等因素綜合設計,確保廢氣收集效果。
2、對產生逸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設備,應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
3、污染氣體應盡可能利用生產設備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逸散的氣體采用集氣(塵)罩收集時應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減少吸氣范圍,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廢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單元(原水池、調節池、厭氧池、曝氣池、污泥間等)產生的廢氣應密閉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排放。
5、含有易揮發有機物料或異味明顯的固廢(危廢)貯存場所需封閉設計,廢氣經收集處理后排放。
6、集氣(塵)罩收集的污染氣體應通過管道輸送至凈化裝置。管道布置應結合生產工藝,力求簡單、緊湊、管線短、占地空間少。
二、廢氣治理
1、各生產企業應根據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成熟可靠的廢氣治理工藝路線。
2、對于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變壓吸附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對于中等濃度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
4、對于低濃度有機廢氣,有回收價值時,應采用吸附技術;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蓄熱式熱力焚燒技術、生物凈化技術或等離子等技術。
5、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6、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有機廢氣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生產的化工企業宜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
7、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工藝處理。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取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8、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施可采用液位自控儀、pH 自控儀和ORP 自控儀等,加藥槽配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式宜采用自動加藥。
9、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氫、氯氣、光氣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采樣口并配備便于采樣的設施。嚴格控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廢水檢查內容
1、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
● 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2、污水排放口監察
●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 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
● 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3、排水量復核
●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4、排放水質
●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企業如何整改?
廢水管理
1、實行雨污分流
(1)初期雨水收集池規范,滿足初期雨量的容積要求;
(2)有廢水產生的車間分別建立廢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過架空敷設的密閉管道送入本企業的廢水總收集池;
(3)冷卻水通過架空敷設的密閉管道循環使用;
(4)雨水收集系統采用明溝。所有溝、池采用混凝土澆筑,有防滲或防腐措施。
2、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的處置
(1)廢水自行處理、排放的企業要建立與生產能力和污染物種類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能夠穩定達標排放;
(2)廢水接管的企業要建立與生產能力和污染物種類配套的預處理設施,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能夠穩定達到接管標準;
(3)廢水委托處置的企業,要與有資質單位簽訂協議,審批、轉移手續齊全,并建立委托處置臺帳。
3、生活污水的處置
具備接管條件的企業,生活污水必須接管進污水廠處理;不具備接管條件的企業,按規定規范處理。
4、排放口設置
每個企業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個污水排放口和一個雨水排放口,并設置采樣監控井和標志牌。
(1)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規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公眾參與和監督管理;
(2)符合《江蘇省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單位,應按要求安裝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局的監控中心聯網。
(3)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規則明溝,安裝應急閥門。
固廢檢查內容
1、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 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 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2、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 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3、固體廢物轉移
● 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 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 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 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4、固體廢物管理
● 危險廢物按照特性分類收集、貯存。
●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地面要硬化處理,有防雨淋、防揚散、防滲漏措施,滲濾液通過導流槽進入收集池。
企業如何整改?
一、危廢間
1、危廢間的建設
要求:
(1)設立單獨專用的房間帶有門和窗戶,不允許有其他雜物,有防火設施(如防火沙、消防栓)。
(2)安裝冷光燈。
(3)地面硬化,干凈整潔。
(4)門外雙鎖雙人管理制度并掛有危險品標識牌。
(5)室內上墻固廢管理制度和固廢產生工藝流程圖及固廢臺賬。
危廢間外觀(僅供參考)
危廢間室內(僅供參考)
危廢間內油桶擺放整齊,并有防漏層(僅供參考)
危廢間標示牌(僅供參考)
危廢臺賬(僅供參考)
危廢臺賬(僅供參考)
危廢臺賬(僅供參考)
危廢間相關制度牌匾(僅供參考)
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袋上設立危險廢物明顯標志。
3、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相關情況,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區環保局備案,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4、危險廢物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制度。
二、危廢運輸
未經核準不得跨省轉移貯存、處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配合檢查需要做好哪些準備
● 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和驗收手續證明
● 申報登記證明(比如:年度環統、年度排污申報,以及試點區域的網上申報等)
● 固廢產生、貯存、綜合利用、處理處置數量、去向記錄臺賬(向運輸/處置單位索取轉運點或處置單位收據,作為臺賬重要信息來源)
● 規范的固廢貯存場所
● 運輸轉移、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合同及運輸/處置單據(別忘了向運輸/處置單位索取轉運點或處置單位收據)
● 跨省轉移批文
三、環境管理
1、根據實際情況,生產車間地面采取相應的防滲、防漏和防腐措施,車間實施干濕分離,廠區必須全面實施“兩化”,即道路場地硬化、其他區域綠化。
2、廠區內路面硬化,廠區內視線范圍地面和墻面內無油污無雜物,尤其是油桶、鐵面等一些固廢必須進固廢間。
3、舊設備、包裝箱、廢品等雜物不允許存在,需要歸并一起存放(干凈整潔)。
4、生產現場無跑冒滴漏現象,環境整潔、管理有序。
5、罐區和一般廢物收集場所的地面應作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一般廢物收集場所還要采取防雨措施。
6、廠區各類管線設置清晰,管道布置應明裝,并沿墻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設。
車間環境
一、車間內環境的建設
要求:
(1)地面無油污干凈整潔,安裝防漏層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為水泥地面并上防滲漏涂料,有條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層)。
(2)周圍墻壁無油污,如不達標需要重新刷涂料。
(3)生產區、安裝區、半成品區及成品區要劃分明確。
車間內整體情況(僅供參考)
車間內地面(僅供參考)
車間內整體情況(僅供參考)
車間劃分區(僅供參考)
安裝區(僅供參考)
打磨區(僅供參考)
打磨除塵樣板(僅供參考)
成品區(僅供參考)
二、機床類
1、機床表面無油污、灰塵。
2、機床添加托盤和踏板。
舊設備刷漆改造(僅供參考)
機床踏板(僅供參考)
機床踏板及機床下面托盤(僅供參考)
機床下面托盤(僅供參考)
三、熱處理類
油煙處理設備(僅供參考)
油煙處理設備(僅供參考)
油煙處理設備(僅供參考)
油煙處理設備(僅供參考)
油煙處理設備外部樣圖(僅供參考)
油煙處理設備外部樣圖(僅供參考)
淬火爐油煙處理環保設備樣圖(僅供參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僅供參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