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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邀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介紹相關情況。
2021年7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正式上線交易。“目前,市場納入重點排放單位2257家,覆蓋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約51億噸,占全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40%以上。截至去年底,市場累計成交量達4.4億噸,成交額約249億元。”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說,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運行,為助力實現“雙碳”目標、推動全社會綠色低碳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介紹,利用碳市場碳排放配額分配,將碳減排目標要求直接分解到企業,使企業成為減碳的主體,壓實了企業責任,實現了對第一大碳排放重點行業(電力行業)的碳排放有效控制;碳市場為企業履行減碳責任提供了更靈活的選擇,降低了行業和全社會的減碳成本,隨著覆蓋行業范圍不斷擴大,碳排放資源在不同行業間優化配置,將最終實現總減排成本最小化。
“碳市場形成的碳價,為開展氣候投融資、碳資產管理等碳定價活動錨定了基準價格參考,促進了氣候投融資工具創新,為低碳、零碳、負碳技術投融資提供了基礎支撐、資金支撐。”趙英民表示,圍繞碳市場,中國碳定價機制正在逐步形成。
“《條例》最直接的目的,是為全國碳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張要波說,《條例》堅持全流程管理,對構成碳排放權交易的要素和各主要環節做到全覆蓋,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區;在相關制度設計上保持必要的彈性,為探索發展留出足夠空間;堅持問題導向,著力完善制度機制,保障碳排放市場政策功能的發揮。
作為仍處于起步階段的新生事物,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還有很多需要進一步建設和完善的地方。《條例》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就當前碳市場存在的難點問題,針對性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逐步推行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相結合的碳配額分配方式。“目前,我國碳排放配額分配方式是免費發放。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提升有償分配比例,有利于控制碳排放總量,使碳價更真實地反映碳減排成本。”趙英民說。
二是建立市場穩定機制。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效的市場調控手段還不足,市場穩定機制尚不完善。《條例》將市場調節需要作為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的重要考慮因素,開展市場調控,平衡市場供需,防止碳價格失控等市場風險,為保障碳市場健康平穩有序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對豐富交易主體和產品作出規定。《條例》規定,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目標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
《條例》對確定行業覆蓋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相關的工作程序進行了明確。“我國碳排放主要集中在發電、鋼鐵、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紙、航空等重點行業,占全國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將高排放行業盡早納入市場,可使全社會降碳成本實現最優、最小化。”趙英民說。
數據質量是保證碳市場健康平穩有序的基礎,是碳市場的生命線。據介紹,為保障和提升碳市場的排放數據質量,將通過健全完善制度、建立“國家—省—市”三級聯審長效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實現穿透式監管、嚴厲打擊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實現碳排放數據質量大幅改善,碳排放報告的規范性、準確性、時效性大幅提升,企業管理效能明顯增強。
《條例》對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零容忍”。張要波介紹,對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活動各類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有關部門、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等,都規定了明確的違法情形和嚴格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只要違反了《條例》,都要受到追究。”
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中不同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多樣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減碳排放配額、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檢驗檢測資質、禁止從事相關業務、責令停產整治等。對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堅持重典治亂,加大懲處力度。
“我們將以《條例》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加大相關政策配套制度完善,保障市場健康平穩有序運行,嚴格依法管理規范操作,積極推進碳市場建設。”趙英民說。
來源 | 人民日報
記者 | 寇江澤
編輯 | 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