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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布第八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領域)
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在全國繼續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積極響應,結合通知中明確的打擊重點與地區形勢特點,嚴厲打擊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以合法資質為掩護的非法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2022年11月18日,生態環境部公布7起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領域典型案例,并對山東省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滕州分局、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局、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河南省漯河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浙江省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湖南省郴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山東省棗莊市滕州市胡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4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滕州分局(以下簡稱滕州分局)接群眾信訪舉報,反映滕州市木石鎮后木石村村委會西約300米石橋兩側河道內有被傾倒的深咖色液體,氣味刺鼻難聞,造成環境污染。滕州分局立即赴現場調查,組織人員進行應急處置,攔截上游河水,抽取河道內傾倒的廢液,防止對下游河道造成污染。經鑒定,河道內傾倒的廢液為危險廢物,按照“聯勤聯動”工作機制,滕州分局立即與滕州市公安局對接,抽調業務骨干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集中辦案。
辦案人員圍繞廢液傾倒點,梳理相關線索,充分利用鎮街雪亮工程、天網信息平臺,及時實地走訪摸排,發現在案發前后有一嫌疑廂式貨車在案發地域往返數次,形跡可疑。經進一步研判該車輛行駛軌跡,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馮某某。通過對馮某某的調查詢問、銀行及微信交易記錄、車輛軌跡等綜合信息的分析研判,明確了其從胡某某處接收廢液非法處置的犯罪事實,并確定非法儲存點2處、傾倒點2處、掩埋點1處。胡某某到案后,專案組繼續向外擴線偵查,結合信息化資源進一步分析研判,明確了一條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利益鏈條。
為深挖犯罪網絡,實現全鏈條打擊,專案組充分利用各類信息深化研判,并奔赴涉案各地域積極商請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協助,最終鎖定了涉案危險廢物非法處置中間人和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員工,進而明確了8家上游涉案企業,分別是寧夏天合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勝佳化工有限公司、石嘴山聯合利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蘇貝格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江海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宜興捷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宜興市恒立化工廠、威智醫藥有限公司。該案共計抓獲犯罪嫌疑人53名,打掉存儲窩點11個,查處企業8家,查扣8000余噸危險廢物,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摧毀犯罪網絡,挽回因環境污染修復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1億余元,有力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胡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5月7日,滕州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滕州市公安局,滕州市公安局當日對該案件立案偵查。2021年10月9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訴,2022年1月7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目前,案件審理工作正在進行中。
【啟示意義】
1.此類環境污染違法行為一般較為隱蔽,通過加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宣傳力度,引導公眾積極發現和舉報環境違法問題,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2.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作用,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共商共研,開展聯合查處。此案的成功破獲為建立跨省級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執法聯動,形成打擊合力,保障跨區域案件順利偵辦提供了寶貴經驗。
二、重慶市陳某江等人非法轉運、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長江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27日8時許,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稱長江黃桷坪段江面有大量黑色油污。執法人員立刻趕往現場進行調查,發現事發地距離下游長江和尚山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僅2.5公里,威脅城區上百萬群眾飲用水安全。
接到群眾舉報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執法人員2小時內趕赴現場,當場控制4名正在傾倒油水混合物的人員,現場查獲油泵、輸油管等一批作案工具及3車未傾倒的油水混合物。同時,生態環境部門聯動住建、海事、鎮街等多部門開展溯源工作,第一時間控制污染外溢,用時29小時便解除應急狀態。
經查,劉某原是一家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的業務員,辭職后專門從事危險廢物處置中介業務。2020年11月,劉某得知重慶新興齒輪有限公司需要處理油水混合物(HW09類危險廢物),便主動找到該廠后勤主管陳某廷承攬油水混合物處理業務,并承諾事后給予好處費。陳某廷明知劉某只是中介,且明知油水混合物的正常處置價格,但打著“為公司節約成本”的旗號,以遠低于市場的價格將油水混合物交給劉某處理。劉某后續又聯系陳某江幫忙尋找處置單位。然而,在幾經詢問后,無人愿意收購處置,于是劉某示意陳某江自行處置。11月26日晚,陳某江等4人駕駛4輛貨車將約52.54噸油水混合物非法轉移到重慶市九龍坡區黃桷坪街道的一處廢棄廠房內,再通過電機泵將約13噸油水混合物轉移至附近一個直通長江的廢棄化糞池內。
案發后,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局隨即開展現場危險廢物清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第一時間會同檢察機關與重慶新興齒輪有限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開展磋商并達成賠償協議,重慶新興齒輪有限公司償付本案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共計人民幣95萬余元。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12月24日將案件材料移送至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2021年2月25日,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將案件移送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2月9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陳某江、陳某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四個月不等。六名被告人均被處罰金一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啟示意義】
1.重慶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北碚區、九龍坡區相關單位對此次跨行政區域收集、轉運、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深挖細查,形成辦案合力,查明了污染源頭,及時固定了證據,將本案所涉及的企業責任人、中間人、實施傾倒行為人一網打盡,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避免中間人繼續流竄作案。
2.危險廢物倒入長江等水域后往往會迅速稀釋、漂散,隱蔽性極強,難以溯源。涉及水域危險廢物的傾倒案件應快速響應、科學處置、精準控污,才能有力維護源水質安全及生物多樣性安全。本案從出動執法人員到抓獲犯罪嫌疑人僅用時2小時,現場還存有約39噸非法轉運的油水混合物未來得及實施傾倒。通過多級聯動,快速響應、科學處置、精準控污,成功避免了危險廢物污染長江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切實保障了下游百萬人飲水安全。
三、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廢鐵桶案
【案情簡介】
2020年底,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以下簡稱吳江公安)收到違法線索后核查發現,有窩點非法從事廢化工鐵桶劈開壓平作業,作業期間可能污染外環境。吳江公安隨即聯合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組成專案組開展細致摸排工作,專案組采用搭載了紅外熱成像功能的無人機對作案窩點等區域開展縝密偵查。在掌握確鑿證據后,2021年5月18日,專案組對5個非法處置廢化工鐵桶的窩點開展集中收網行動,抓獲張某某等多名涉案人員,并在現場查獲大量待處置的化工鐵桶及已被處理的鐵皮、桶蓋。經對現場扣押的鐵桶、鐵皮等進行清點、稱重,查明有待處置的鐵桶2600余個,已被處理的鐵皮98噸、鐵桶蓋53噸,經司法鑒定,以上物品均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代碼為900-041-49)。
經查,張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從吳江、昆山等地購得廢鐵桶后,通過開蓋、開縫、平板等劈桶工序,平直成“毛板”后銷往山東、江西等地。在對廢鐵桶非法處置過程中,滴漏的殘渣廢液用木屑吸附后,交由他人轉運、傾倒至吳江區汾湖物流中心以西空地、菀坪生活垃圾轉運站等處,經檢測,傾倒行為已造成環境污染。目前,傾倒物已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張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廢鐵桶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5月18日,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立案偵查,截至2022年11月上旬,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已對5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已對32人提起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有序開展。
吳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吳江震溶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先后對涉案6家公司處以罰款共201.874萬元。
【啟示意義】
1.在案件偵辦階段,專案組多次使用搭載了紅外熱成像等多種款型的無人機,對作案窩點等區域開展秘密調查,對摸清窩點地形、查清犯罪過程、固定客觀證據等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2.在線索研判、現場偵查、證據固定、司法鑒定以及摸清犯罪網絡等方面,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緊密協作、密集會商,通過調集精干力量,現場一體化辦案,提升了案件辦理效率。
四、河南省漯河市閆某某涉嫌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4日,漯河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舉報稱,舞陽縣劉莊村的一處院子內疑似存放有化工廢桶。執法人員初步判斷后,立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前往現場調查核實。現場檢查發現院子內存有大量化工廢桶,桶體上貼有危險廢物標簽,標注化學名稱為“廢礦物油”。結合第三方檢測報告,初步認定院內貯存的物質為危險廢物。經稱量,現場查封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57.1噸。
在對非法貯存危險廢物進行調查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又接到舉報稱涉事院子的周圍農田里填埋有危險廢物。2022年3月1日,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周邊環境進行搜尋,發現兩處農田存在傾倒掩埋廢礦物油痕跡后,立即聯合相關部門組織挖掘機對涉事農田進行開挖,現場挖出約50噸的含油土壤、液體噸桶和黑色油泥袋。
經查,閆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1年9月從他人處運來近100桶裝廢礦物油的化工廢桶放置在劉莊村的院子內。由于運輸和搬運過程中化工廢桶破損,閆某某將13個噸桶內的廢礦物油(約7.1噸)直接傾倒在劉莊村其承包的農田內。因未做掩蓋,味道比較刺鼻,閆某某隨后又將傾倒廢物和污染土壤(約40噸)填埋至閆灣村;同時,閆某某還涉嫌將15個化工廢桶內的廢礦物油(約9.3噸)填埋至閆灣村。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閆某某非法傾倒廢礦物油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2年3月28日,漯河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漯河市公安局并抄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3月29日,舞陽縣公安局正式立案,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漯河市生態環境局同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
2022年8月19日,漯河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漯河市環境污染有獎舉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五千元獎勵。
【啟示意義】
1.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可充分運用無人機等科技手段排查問題線索,及時、準確固定證據,大幅提升執法效能。此外還可以加強對周圍群眾的走訪和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的宣傳,鼓勵公眾參與,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才能有效保障案件的順利辦理和形成良好的社會效益。
2.生態環境部門可建立健全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機制,及時偵查、固定證據,形成部門協作、群眾參與的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新局面。
五、四川省遂寧新景源環保公司非法傾倒、填埋污泥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8日,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向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通報四川省遂寧新景源環保公司(以下簡稱環保公司)涉嫌非法傾倒、填埋污泥,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
經查,2014年至2021年3月,該環保公司長期租用四川省興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公司)土地,在未采取任何無害化措施的情況下,以“土壤改良”的名義,將10萬余噸生活污水處理污泥和230噸灰白色固體廢物直接傾倒或填埋于租用土地內。涉事灰白色固體廢物為遂寧市賽思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產生的天然氣脫硫產物,經鑒定為危險廢物。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立即組織專家指導當地開展污泥清理和涉案危險廢物處置工作。截至2021年12月底,涉案污泥、危險廢物及被污染土壤全部規范處置完畢。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和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將該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公安廳指定遂寧市公安局負責具體偵辦。2022年3月16日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如下:環保公司和生物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罰金二百萬元。5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目前,遂寧市生態環境局正在配合遂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
【啟示意義】
1.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可加大對各類歷史取土場(坑)、礦坑、宕口、復墾地塊及污染治理修復活動的關注,重視實際利用或治理效果,警惕以“土壤改良”“礦山修復”等名義違法傾倒、填埋固體廢物,嚴厲打擊“假治理、真傾倒”行為。
2.相關單位對固體廢物用于土地復墾、礦區修復治理或土地利用等建設項目或活動的,應對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2020),嚴格落實管理手續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主動防范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風險。
六、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王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6日,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簡稱永康分局)接到舉報稱西城街道樟塘村有不明固體廢物傾倒,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舉報地點停有一輛裝載有廢油漆桶、廢油漆渣和污泥狀固體廢物的貨車。現場部分污泥狀固體廢物已被傾倒在地上,經稱量,為7.4噸。
永康分局立刻通過“工業固廢精密智控預警平臺”對涉事固體廢物進行溯源分析,最終確定污泥狀固體廢物為永康市盛氏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氏工貿)的廢水處理污泥,根據企業環評報告,初步認定其為危險廢物。永康分局隨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通報案件線索,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并聯合公安、檢察機關成立專案小組協同辦案。經查,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憑其他企業相關資質復印件與盛氏工貿簽訂協議。2021年8月5日,盛氏工貿的副總經理黃某棟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就將倉庫內的污泥交由王某某處置,王某某收到污泥后指示他人進行非法處置,最終將其傾倒于永康市西城街道。
經公安機關調查后,發現王某某等人以“合法處置”為幌子,多次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并從中牟利。連同盛氏工貿在內的12家公司均存在只簽訂簡單處置協議,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將危險廢物交由王某某等人處置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相關案件線索移交生態環境部門,并開展聯合偵查。另外查明,2021年7月,王某某等人從浙江中普廚具制造有限公司和蘭溪太乙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裝運廢油漆渣、廢油漆桶、污泥等危險廢物運到江西弋陽縣中畈鄉,在當地人黃某庭的帶路下傾倒在偏僻位置。經現場挖掘稱量,危險廢物和被其污染的土壤共計104.8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永康分局于2021年8月13日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永康市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11月18日,永康市公安局將該案件移交永康市人民檢察院。2022年7月27日至8月8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三次作出判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黃某庭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黃某棟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他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
2022年1月27日,浙江中普廚具制造有限公司和蘭溪太乙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涉案人員自愿向弋陽縣中畈鄉人民政府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共計人民幣23.423萬元。2022年3月1日,永康分局與盛氏工貿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盛氏工貿除承擔涉案危險廢物的清運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外,自愿追償人民幣2萬元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盛氏工貿等12家公司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蘭溪分局先后對涉案12家公司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
【啟示意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因此,產廢單位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規定轉移處置危險廢物。打著合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幌子,來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不但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企業及相關人員也將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2.生態環境部門可依托大數據手段精準監管。該案依托“永康市工業固廢精密智控預警平臺”追蹤實現精準溯源。目前該平臺已打通6個省級業務系統,做到數據共享、集成分析、提前預警。為進一步拓寬感知觸角,織密監控網絡,永康市加大監控網點布設,實現涉廢工業區、涉廢企業、重點敏感區域、縣際卡點等部位監控全覆蓋。
七、湖南省郴州市李某某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2日,郴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郴州市興旺倉儲部6號倉庫內(以下簡稱6號倉庫)堆放有大量疑似廢鉛蓄電池拆解后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含鉛塑料沾染物,并有破碎機、鏟車、叉車等大型生產作業設施設備,現場亦有廢鉛蓄電池拆解處置作業的痕跡。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廢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同時,經鑒定,6號倉庫周邊溝渠的沉淀物也為危險廢物。
經查,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事收集、貯存和處置廢鉛蓄電池的生產經營活動。經稱量,6號倉庫內共有343.19噸廢鉛板、廢鉛膏和18.61噸含鉛塑料沾染物,目前已全部暫存至附近公司的危險廢物暫存間內。
經初步調查,李某某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的背后還有一條從收集、貯存、運輸到拆解、冶煉的廢鉛蓄電池的犯罪鏈條,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合組成調查組進行深挖徹查。起初,李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執法人員轉變思路,從外圍突破尋找危險廢物來源和流向,逐漸排查研判出涉嫌提供資金、貨源及下游收購流向的10余個犯罪嫌疑人。經調查組循線深挖,查清涉案廢鉛蓄電池來源涵蓋6省10余縣市,總重量達到5000余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李某某等人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廢鉛蓄電池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9月8日,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并第一時間請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工作。9月16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立案偵查。截至目前,共有1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9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啟示意義】
1.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往往呈現鏈條化的態勢,從犯罪鏈條的某一環節找到線索,進而收集大量證據形成閉環證據鏈,達到追根溯源、全鏈條打擊的效果。同時,徹底斬斷犯罪鏈條也讓危險廢物行業從業者受到警示和教育,有效遏制此類案件高發態勢。
2.本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將案件線索及其相關證據移送給公安機關,并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工作,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高度配合、通力協作,有效強化了行刑銜接,保障案件的順利辦理。
來源:生態環境部
供稿: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
編輯: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