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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山東省2021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來,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要求,山東省不斷加大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打擊力度,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出動人員18469人次,檢查排污單位6657家次、自動監測點位9527個,發現自動監測問題1825個,查處環境違法犯罪案件192起,罰款4287.33萬元。其中,查處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違法行為25起,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22起,各級公安機關已立(受)案16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行政拘留10人。
為進一步形成有效震懾,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提升執法震懾力和影響力,現向社會集中公開發布第三批6件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并對涉及的青島、淄博、煙臺、濰坊、濟寧、臨沂市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予以表揚。
典型案例1
山東青島某海藻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9月6日14時,青島市環境監測監控系統顯示某海藻有限公司生產狀態異常,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西海岸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該企業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曝氣池一半區域在曝氣且水面漂浮大量綠色浮萍,吸附池水質較渾濁),但最終出水水質清澈。經監測,進水池廢水COD濃度為712mg/L、曝氣池為547mg/L、出水池為8mg/L。經勘查,執法人員在調節池旁發現一處地下水池,用水泥板遮蓋,內有潛水泵。水泵連接塑料管,塑料管埋于地下。經挖掘,發現該塑料管經企業西北側院墻出廠區,過豐產河,接入大場鎮污水管網。現場將潛水泵通電后,廠區內中間環節未處理完的污水經塑料管排出,不通過規范排污口和自動監測設施。企業實際控制人對向出水池排入自來水進行稀釋的行為供認不諱。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西海岸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西海岸分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案例2
山東淄博某鈣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6月23日,淄博市生態環境質量控制中心調閱自動監測數據發現,6月21日17時至18時,某鈣業有限公司外排廢氣氧含量從8.12%上升至21.1%,煙氣濕度從8.43%RH下降至3.86%RH,23時煙氣濕度下降至0.77%RH。截至6月23日下午,外排廢氣氧含量維持在20%-21%之間。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采樣管線被人為斷開,數據采集傳輸儀顯示氧含量為20.88%、濕度為0.02%RH、二氧化硫濃度為23.68mg/m3、氮氧化物濃度為2.59mg/m3,上傳數據明顯異常。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8.5萬元;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淄川分局對該企業監測站房依法實施了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案例3
山東煙臺某泡花堿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8月16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會同公安干警、環境監控技術人員對某泡花堿有限公司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企業1#、3#、4#窯爐正常生產,2#窯爐停產檢修。執法檢查組對1-2#爐窯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采樣平臺與自動監測設備站房之間的伴熱管線有破損,對站房周邊進行勘察,發現在站房下方隱蔽處有兩個氮氣瓶和帶有針頭的輸液管、減壓閥等輸氣裝置。對3-4#窯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查時發現同樣問題。經調查,企業相關人員承認在環保設備檢修期間(更換催化劑、除塵器布袋等)因廢氣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設置了氮氣輸送裝置,通過向自動監測設備樣氣管輸送氮氣,稀釋采樣氣體,達到氮氧化物達標排放的目的。該裝置自今年5月份開始使用,共使用過5次。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犯罪嫌疑人方某、楊某、劉某等被取保候審,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典型案例4
山東濰坊某紡織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3月5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昌邑分局執法人員對某紡織有限公司外排水污染物開展執法監測時發現,該企業外排廢水中主要污染物COD濃度為1120mg/L,超過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排放標準4倍。但同一時段,該企業外排水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顯示COD濃度未超標。經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在COD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時,使用手機手電筒對比色皿進行了持續照射提高了光強,因COD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時用的光強越高,COD校準時的標準數值就越高,實際監測廢水時COD的數值就會降低,進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違法排放污染物。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昌邑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8.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昌邑分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案例5
山東濟寧某碳素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6月15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在線巡查時發現,某碳素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煙氣氧含量變化無規律,每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瞬時值出現超標時,氧含量就會由正常生產時的12%-15%突變為21%左右,每次持續時間從5分鐘至1小時不等,存在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嫌疑。執法人員鎖定線索后,立即聯合濟寧監測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并同步啟動生態環境、公安聯動機制。經詢問第三方運維人員進一步證實,該企業在鍋爐工況不穩定、煙氣指標不易控制時,工作人員翻越窗戶進入自動監測設備站房,通過拔掉采樣管線的方式干擾采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公安機關立即控制了相關責任人,并展開深入調查。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薛某某,邱某某,江某某,陳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典型案例6
山東臨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6月26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平邑分局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開展在線巡查時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產,但氨氮日均值濃度持續偏低,多次出現氨氮小時均值濃度為0.1以下的情況。6月27日,執法人員根據上述線索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該企業污水處理站二沉池旁一處水龍頭上安裝了一根黃色軟管,軟管另一端放置在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取樣探頭的上游,清水通過黃色軟管與廢水混合后進行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取樣探頭測取的水樣實際為被清水稀釋過的水樣,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偏低現象,與污染物實際濃度不一致。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臨沂市生態環境局平邑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反行為,并處罰款62.5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實施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柳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目前已執行完畢。
來源: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