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濰坊市北海路與民主街交叉口西北角 寒亭高新技術產業園6號樓三樓
公司運營電話:孫經理 139 0636 9770
業務咨詢電話:韓經理 135 8919 1666
郵箱: wfytjc2015@163.com
關于土壤現狀監測點位如何選擇、破壞性監測、污染狀況調查擴大化、土壤中苯胺的檢測方法等涉及土壤有關問題的回復
1.關于土壤現狀監測點位如何選擇的回復
來信:
根據土壤導則要求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二級要求監測柱狀樣和表層樣,三級要求監測表層樣。如果建設項目場地已經硬底化,該如何如何選取監測點?是需要把已經硬底化的場地破壞還是另外選取監測點?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2.關于土壤破壞性監測問題的回復
來信:
一家木工噴漆企業租用其他廠的部分廠房,一層做木工,二層做噴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導則規定,起碼是土壤二級評價,需要在占地范圍內布設3個柱狀樣,1個表層樣。而廠區內部無綠化,場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請問占地范圍內可否不進行土壤監測?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3.關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擴大化問題的回復
來信:
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問題,希望得到你的回應。在實際工作中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所有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包括原來是農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只要是規劃用途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在土地收儲前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每宗地的調查費用都在幾十萬元,增加了用地企業的負擔。我通過鄭州市市長信箱反映這種土壤檢測擴大化的問題,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回復是:他們與省生態環境廳與部有關單位溝通并咨詢法律人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要求,只要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而我理解對于農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也應該是生態環境局組織調查,費用由政府負擔。希望部長給個明確的回復:是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還是只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回復: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4.關于請教土壤中苯胺的檢測方法的回復
來信:
按照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3推薦的檢測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積物 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834)來進行檢測分析,但HJ834該標準方法中并沒有“苯胺”該參數,請問未來是否會有針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
回復:
為配套《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實施中苯胺的測定,我部正在組織制訂《土壤和沉積物 苯胺類和聯苯胺類的測定 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目前,該標準已公開征求意見。在該標準發布實施之前,實驗室按《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指南》(GB/T27417-2017)、《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積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34-2017)相關要求做好方法驗證,確保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選擇性、線性范圍、測量范圍、基體效應影響、準確度、精密度和測量不確定度等滿足GB36600—2018苯胺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開展土壤中苯胺的監測工作。
5.關于農用地變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檢測問題的回復
來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設施的,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檢測。
回復: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6.關于農田土壤監測45項因子評價標準怎么選的回復
來信:
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背景監測時,針對調查評價范圍內每種土壤類型設定的監測點,應對GB36600表1所列45項因子進行監測。如果環評階段監測點設置在農田,監測45項因子,但是農用地風險管控標準中因子不全,是只評價標準中所含因子,還是參照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標準去評價?
回復: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調查評價范圍內土壤環境現狀,為后續相關工作奠定基礎,二是確保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對現狀監測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為GB 15618、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因此,農林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對于需要監測基本因子的監測點位,其基本因子根據下表所列標準的基本項目選取:
7.關于咨詢土壤導則里兩個問題的回復
來信:
咨詢一下生態環境部2018年9月13日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里面的兩個問題 1、土壤導則中“6.2.2.2 建設項目所在地周邊的土壤環境敏感程度分為敏感、較敏感、不敏感,判別依據見表3.”想咨詢一下,“建設項目周邊”里的“周邊”是否指的是項目紅線范圍內鄰近的區域?還是根據“表5”中的現狀調查范圍確定,還是有其他定義的方法?2、土壤導則中“7.4.3 現狀監測點數量要求”中的“表6 現狀監測布點類型與數量”里面提到的“柱狀樣點”怎么理解?1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了分別從0~0.5m、0.5~1.5m、1.5~3m處及3m以下取的樣本?
回復:
一、土壤導則里中“周邊”指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范圍,應在工程分析基礎上,識別建設項目影響類型與污染途徑,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象條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等判定。二、針對土壤導則表6中的柱狀樣點為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的深層取樣,取樣深度由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垂向深度范圍確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 “b柱狀樣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別取樣,3 m以下每3 m取1個樣,可根據基礎埋深、土體構型適當調整。”應根據土體構型,選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層進行取樣。
轉自: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