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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未檢出情況表述及總量核算方法
SL219-2013《水環境監測規范》
12.2.5:年平均值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小于檢出限的按1/2方法檢出限參加計算。但在統計污染物總量時以零計。
HJ/T166-200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11.3“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結果以“未檢出”報出,參加統計時按二分之一最低檢出限計算”;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第七點:當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時,以1/2檢出限值參與計算和統計。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
附件五第二條第一款:若樣品濃度低于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并以1/2最低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
HJ442-2008《近岸海域監測規范》
7.3監測數據產生后,在對數據準備性進行確認后進行必要的統計,其中未檢出部門按檢出限1/2量參加計算。
HJ/T164-200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6.7.5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值,并加標志位“L”。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當測結果在檢出限(或最小檢出濃度)以上時,報實際測得結果,當低于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并加標志位L,統計污染總量時以0計”;
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中規定
10.5當某種污染物監測結果小于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此污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對某污染物監測結果小于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此污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
HJ 91.1-2019《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9.6監測結果的表示方法
9.6.1監測結果的表示應根據相關分析方法等要求來確定,并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9.6.2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使用的“方法檢出限”,并加標志位“L”表示。
9.7監測數據的處理
對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有效測定結果,按以下原則進行數據處理:
a)日均濃度值統計時以1/2方法檢出限參與計算;
b)總量統計時按HJ/T 92執行;
c)對于某一類污染物的測定,如果每個分項項目的監測結果均小于方法檢出限,在填報總量的結果時,可表述為“未檢出”檢并備注出每個分項項目的方法檢出限;當其中某一個或某幾個分項的監測結果大于方法檢出限時,總量的結果為所有分項之和,低于方法檢出限的分項以0計。
GB17378.1-2007《第2部分:數據處理與分析質量控制》
4.4.低于檢出限XN的測試結果,應報“未檢出”,但在區域性監測檢出率占樣品頻數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時,未檢出部分可分別取XN的1/2和1/4量參加統計運算
環境部部長信箱
關于廢氣監測中測定下限及檢出限折算問題的
2018-10-31
來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單規定顆粒物測定下限為20mg/m3、HJ 57-2017規定二氧化硫測定下限為12mg/m3,請問,當測定濃度在測定下限時是否需要進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實測進行折算還是有其他規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時,如何去判斷是否達標排放? 2、HJ 57-2017規定二氧化硫檢出限為3mg/m3、HJ 693-2014規定氮氧化物檢出限為3mg/m3,當測定濃度在檢出限以下時應如何去表示,是用3Lmg/m3還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這時監測結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實測進行折算還是有其他規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時,如何去判斷是否達標排放?
回復:
關于廢氣監測中測定下限及檢出限折算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當測定濃度在測定下限時,需要進行折算,折算的要求與高于測定下限時要求一致。2、現行標準體系中未對低于檢出限的表示方法進行統一規定,按照3(L)、ND、<3等進行表示均可。當測定濃度在檢出限以下時,需要進行折算,折算要求與高于檢出限時的要求一致。如實測濃度按照ND表示,則折算濃度也按照ND表示;如實測濃度按照3(L)或<3表示,則折算濃度按照折算后結果表示(如:表示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濃度超過排放限值,則應注明無法進行達標評價,并重點復核含氧量、含濕量、煙氣溫度等參數測試是否準確無誤。
轉自:環保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