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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 提高執法效能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厘清執法職責界限,創新優化執法方式,提升發現問題能力,規范執法制度程序,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山東省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繼續保持了嚴的主基調,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重點突出“依法、精準、高效、規范”執法,旨在全面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全力打造生態環境執法山東樣板,持續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方案》指出,要厘清執法職責界限,突出“依法”執法。一是實施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建立執法履職責任制度。嚴格落實《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0年版)》,堅持權責法定、依法監管,依照目錄清單開展生態環境執法,建立目錄清單年度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做好鄉鎮綜合執法改革;二是健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強化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建立生態環境問題線索通報反饋和信息共享機制,認真落實聯席會議、信息共享、聯合培訓等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在危險廢物等重點領域,加強部門聯合執法、案件移交和會商督辦,健全部門并聯工作機制,強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強化涉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移交,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方案》強調,要創新優化執法方式,突出“精準”執法。一是深化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省級指導各市統籌調配轄區內執法力量和資源,將各項重點任務一攬子打包納入,實現一次綜合執法行動完成多項任務,精減執法頻次;深入推進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統籌整合檢查對象類型,設置不同抽查檢查比例,實現差異化監管,檢查計劃、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二是建立現場檢查計劃制度,實施重大案件專案查辦。2021年起,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現場檢查計劃制度,現場檢查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對領導重要批示件和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特別是涉危險廢物案件)實行專案查辦制度。涉及其他部門的,采取部門聯合執法、聯合掛牌督辦等方式,推動案件及時有效辦理。三是全面落實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建立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嚴格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依法依規將環境違法企業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管理。2021年6月底前,省級結合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實施常態化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
《方案》要求,要提升發現問題能力,突出“高效”執法。一是建立信訪快速辦理制度,嚴格落實舉報獎勵機制。2021年年底前,針對時效性強、違法事實清晰、易產生負面輿情或環境安全隱患的信訪案件,建立快速辦理機制;嚴格落實《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簡化獎勵發放程序,主動公開有獎舉報相關信息,完善舉報人信息管理制度。二是建設執法智慧監管平臺,積極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2021年3月底前,省級完成山東省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智慧監管系統建設,打造“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執法監管新模式;2021年年底前,全省實現現場執法、行政處罰、稽查考核等生態環境執法全過程信息化辦理;2021年年底前,省級建立非現場監管程序規范,明確工作流程,落實責任要求;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工作。三是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發揮第三方機構支撐保障作用。2021年6月底前,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席會議、聯合行動、聯合培訓等機制。鼓勵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執法監測,探索適合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執法垂直管理模式的縣區級“局隊站合一”運行方式;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強化遙感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運用,加強生態環境執法專家庫建設,為精準發現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方案》強調,規范執法制度程序,突出“規范”執法。一是全面推行“三項制度”,規范現場執法和處罰裁量。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結合案卷評查、執法稽查等加強對“三項制度”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將移動執法系統使用作為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主要手段,2021年年底前,做到全員、全業務、全流程使用移動執法系統,全面配備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執法辦案全過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二是完善典型案例指導制度,推行執法普法責任制。2021年年底前,省級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發布機制,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定期開展案件總結、分析和報送工作;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深入開展“送法入企”活動,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以中小企業為重點,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普法培訓;利用陳述申辯、聽證等程序,以推進說理式文書為突破,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對區域性、行業性、普遍性問題組織專家把脈會診,幫助企業消除違法隱患。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