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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報告時間居然晚于完成自主驗收時間,冒充環評公司的代表,涉事單位被罰款40萬元,其法定代表人被罰款10萬元
建設項目竣工后自主驗收,本意是督促企業扛起生態環境主體責任。有企業卻弄虛作假,單位及法人一起被罰款。10月6日,東莞市大氣辦通報東莞首宗自主驗收弄虛作假環境違法案件,涉事單位被罰款40萬元,其法定代表人被罰款10萬元。
據介紹,2019年6月26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審查某公司廢氣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材料時發現,該公司廢氣自主驗收意見沒有載明具體的監測報告編號。市生態環境局要求該公司出示廢氣驗收監測報告,經過審查發現該公司完成自主驗收時間為2018年12月19日,但是,監測報告的時間是2018年12月28日,主驗收報告完成時間早于驗收監測時間,不符合自主驗收程序。
市生態環境局在審查該公司的自主驗收意見時發現,自主驗收組其中兩個單位成員為“東莞市某潤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東莞市某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辦涉案公司的環保手續)”。經查工商登記信息,某潤公司其中一名股東為某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還有一個驗收工作組成員代表吳某明,在涉案公司自主驗收工作組的名單上,顯示吳某明的身份是一環評公司的代表。然而,在調查取證時,該環評公司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出具書面證明,證實“吳某明”并非該環評公司員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向某潤公司調查取證,該公司出具了吳某明的社保記錄及工作證明,證實吳某明實為某潤公司的員工。相關證據顯示,涉案公司在自主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對該公司處40萬元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處10萬元罰款。
該案是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正后首次查處自主驗收弄虛作假違法案件,作為東莞首宗自主驗收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案件,該案對弄虛作假的建設單位具有震懾作用,有利于提醒建設單位在委托環保公司進行環評時,盡到審慎的篩選與監督義務,倒逼建設單位做好自主驗收工作,認真落實“三同時”環境保護制度。
同時,該案也有利于引導其他建設單位及環保第三方機構,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認真做好自主驗收工作,引導他們規范自主驗收行為,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三同時”制度。此外,也對生態環境部門日后的監管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對企業自主驗收過程及相關材料納入日常監管范疇,規范企業自主驗收質量。
來源:環保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