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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管理辦法(行)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工作行政督導和技術幫扶辦法(試行)》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管理辦法(行)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工作行政督導和技術幫扶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環土壤〔2020〕21號
各市、縣(區)生態環境局,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加強土壤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全省土壤生態環境工作管理水平,經2020年第10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工作行政督導和技術幫扶辦法(試行)》《江西省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工作行政督導和技術幫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土壤生態環境有關工作,更好督促、指導、幫扶各地規范有序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點工作任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督導和技術幫扶(以下簡稱督導幫扶)對象為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現有的生態環境行政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點、統籌施策、嚴格督導、科學幫扶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督導幫扶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廳直相關技術支撐單位,相關市、縣生態環境局以及特邀專家開展。
廳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研判形勢、確定任務、明確分工、組織實施、意見反饋、跟蹤成效。
廳直相關技術支撐單位根據任務分工負責具體幫扶指導,起草督導幫扶意見。
相關市、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總結有關重點工作任務的先進做法和經驗,進行交流和共享。
特邀專家原則上從我省已發布的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中邀請,必要時可邀請國內相關專家參加。主要負責為各專項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并針對具體問題提出專業建議。
第四條 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督導幫扶工作,綜合考慮以下情況啟動:
(一)年度計劃所列目標任務未達到序時進度要求,存在不能按時完成的風險;
(二)重點工作階段性任務完成質量不能滿足相關工作要求;
(三)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技術幫扶申請,經研究認為確有必要開展的;
(四)其他經研究認為有必要開展的。
第五條 督導幫扶主要采取座談交流、查閱資料、實地調研、個別訪談等方式開展工作,主要工作內容:
(一)督促各地加快推進重點任務和相關工作;
(二)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進度、質量、程序等方面的問題;
(三)強化政策解讀,開展技術答疑,幫助找準改進方向,研究提出建議;
(四)交流、共享重點工作任務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五)其他需要督導幫扶的內容。
第六條 督導幫扶工作原則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任務。廳土壤生態環境處提出需要開展督導幫扶的事項,成立督導幫扶工作組,啟動相關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技術支撐單位根據具體任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幫扶人員、幫扶內容、幫扶方式(重點幫扶、交叉幫扶等)、幫扶措施、幫扶時限等。
(三)組織實施。督導幫扶工作組根據實施方案開展實地督導幫扶,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意見反饋。督導幫扶工作組草擬督導幫扶意見,報省生態環境廳形成正式意見后,反饋督導幫扶對象。
(五)成效跟蹤。廳土壤生態環境處對督導幫扶所涉及目標任務推進成效進行跟蹤調度。
第七條 督導幫扶意見成效跟蹤過程中,發現地方推動工作不力,工作進度仍然滯后、質量仍然不能滿足相關要求的,視具體情況,按照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規定,對相關市縣生態環境部門進行預警、通報等,相關記錄納入各地土壤生態管理年終考核和“以獎代補”內容。
第八條 督導幫扶對象應按照督導幫扶工作組要求提前準備相關資料,積極配合相關工作,并按照督導幫扶意見做好后續各項改進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成效。
第九條 督導幫扶工作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和管理,更好發揮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的作用,實現土壤生態環境各項工作科學化和專業化,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土壤生態環境專家是指入選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的專家,主要為我省土壤生態環境項目咨詢、評估(審)、論證、驗收、技術幫扶等工作和活動提供技術咨詢。
第三條 專家庫專家按照管理權限由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按本辦法確定。專家庫專家的專業范圍覆蓋土壤生態環境工作涉及的領域,分為土壤環境、水文地質、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環境規劃、環境監測等。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四條 專家庫按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行分類管理。未建立專家庫的市、縣(區)應使用省級專家庫開展有關工作。
廳土壤生態環境處會同廳人事處負責省級專家庫專家征集和管理工作。廳信息中心負責江西省土壤生態環境信息平臺專家庫模塊建設及維護。
專家庫專家一般面向省內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征集,原則上每3 年動態更新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專家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工作負責,辦事公正;
(二)熟悉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相關業務的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原則上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 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外出踏勘等現場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 周歲(資深專家除外);
(五)在職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廳直系統副處及以上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入選專家庫;
(六)無違法犯罪、嚴重違紀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入選省級專家庫程序:
(一)廳土壤生態環境處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廳人事處發布專家庫征集通知公告。
(二)專家所在單位對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進行推薦,并征得本人同意。推薦材料包括:專家申報表(需經推薦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專家承諾書,職稱資格、資質等有關證件。
(三)廳土壤生態環境處會同廳人事處對推薦的專家人選按第五條要求提出初審意見,在廳政府網站公示無異議并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公告。
(四)經公告后的專家信息交廳信息中心納入江西省土壤生態環境信息平臺管理。
第三章 專家管理
第七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認真對待參加的技術評審、咨詢工作,提前研閱技術審查工作相關材料,及時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書面意見,并對所提意見負責;
(二)對于有保密要求的技術審查工作,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工作的情況以及相關材料的內容;
(三)積極與其他專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見,并爭取通過溝通與交流消除分歧、達成一致意見,確保技術評審、咨詢快速、有序進行;
(四)凡與評審咨詢項目有利益關系的或有可能影響評審咨詢公正的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
(五)不得收取超過有關規定的勞務報酬,不得收取項目承擔單位、咨詢單位的額外費用;
(六)加強業務學習,積極參加相關培訓教育和學術活動,及時掌握土壤生態環境相關專業領域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動態,主動適應專家業務要求;
(七)服從本專家庫的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接受有關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八條 開展評審咨詢等活動,要堅持回避的原則。有下列情況之一,有關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一)被評審項目的申報單位、編制單位、管理單位和前期所有工作參與單位人員;
(二)參與或被聘為項目技術指導的;
(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相關人員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四)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咨詢等工作客觀、公正的其他關系的。
第九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有關工作的制度以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工作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三)批評、檢舉、揭發評審咨詢工作中發現的不正當行為(含前期評審工作);
(四)在確保自身健康狀況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參與評審、咨詢工作。對不適宜參加的工作有權申明并拒絕參與;
(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六)參加國家和省有關培訓;
(七)直接向評審組織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原則上,除省級核心專家以外的專家應當從江西省土壤生態環境信息系統平臺上抽取,每次評審、咨詢的專家人數至少3 人且為單數。
第十一條 入選專家庫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并函告專家所在單位,同時在廳政府網站予以公告:
(一)責任心不強,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
(二)泄露評審咨詢過程中不宜公開內部信息的;
(三)參加技術評審咨詢時收取超過有關規定的額外費用,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四)與為項目咨詢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的情況,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五)未經同意,以專家庫專家名義承擔技術審查以外的技術工作與咨詢并謀取利益,接受訪問以及在公共媒體上公開發表土壤生態環境相關工作的個人觀點;
(六)年度內連續三次邀請不能正常參加評審咨詢工作的;
(七)受聘期間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土壤生態環境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發
來源:江西生態環境廳/環保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