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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有部分固體廢物似乎具有危險廢物的屬性,但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沒有明確列出;有部分雖然在《名錄》中有表述,但理解上容易產生岐義,很難明確進行危險廢物的屬性界定。那么這些固廢到底是不是危廢?應如何識別危廢?這些關于危險廢物的常見問題經常困擾著企業的管理人員,今天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供大家參考。
危險廢物的概念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的特性:包括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
常見的具有腐蝕性的危廢廢物有:廢堿液及堿渣、廢酸、酸泥、酸渣;
常見的具有毒性的危廢廢物有: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廢棄的鉛蓄電池、鎘鎳電池、廢電路板等;
常見的具有易燃性的危廢廢物有:石油開采和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溢出廢油或乳劑、廢石蠟和潤滑油;
常見的具有反應性的危廢廢物有:炸藥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含爆炸品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炭、TNT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紅水、紅水以及廢水處理污泥;
常見的具有感染性的危廢廢物有: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為防止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
關于危險廢物的鑒別
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危險廢物混合后怎么判定?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種或兩種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他物質中,混合后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
1、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和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常見違法行為
1、危廢暫存間標識標牌不規范、危險廢物臺賬不完善
省大氣強化督查組在對中江縣工業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四川時匯家具有限公司將噴漆房廢水收集池內打撈的油漆渣露天傾倒于廠區空地,同時存在危廢暫存間標識標牌不規范、危險廢物臺賬不完善等問題。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要求企業立即整改,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處以罰款5萬元的處罰。
2、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廣州市番禺元博電子廠的軟性線路板加工生產項目因在處理危險廢物過程中,有5袋污泥和2袋含油墨抹布雖已包裝,但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決定對元博電子廠整改違法行為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附:GB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2007版和2019版標準的變化對比
GB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2007版和2019版標準的變化對比 | |||||
GB5085.7-2007 | GB5085.7-2019 | 2019版與2007版變化/區別 | |||
主要內容變化: | |||||
適用范圍 | 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適用于液態固廢;但不適用于排入水體的廢水的鑒別 | 適用范圍 | 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適用于液態固廢; | 刪除:但不適用于排入水體的廢水的鑒別。即把能排入水體的液態固廢也納入 | |
規范性引用文件 | GB5085.1~6;和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1998年頒布) | 規范性引用文件 | GB5085.1~6;固體廢物鑒別導則(GB34330);《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39號令) | 1 主要是固體廢物鑒別導則GB34330-2017明確化,之前只有試行,沒有規定具體標準; 2.1998年,我國首次印發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 |
術語和定義 | 1 固體廢棄物:是在生產、生活等活動中產生的喪失使用價值或拋棄的固態、半固態或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質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質。2 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其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 術語和定義 | 1 固體廢棄物:是在生產、生活等活動中產生的喪失使用價值或拋棄的固態、半固態或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質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質。2 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其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 增加了利用和處置的解釋。 | |
鑒別程序 | 第一階段:依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等判定待鑒別的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第二階段: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判斷。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未列入名錄的或名錄中要求進一步證明的,應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第三階段:依據GB 5085.1-GB 5085.6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第四階段:對未列入名錄且無法鑒別的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由環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 | 鑒別程序 | 第一階段:依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GB34330)等判定待鑒別的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第二階段: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判斷。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未列入名錄的或名錄中要求進一步證明的,應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第三階段:依據GB5085.1-GB5085.6鑒別標準以及HJ298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第四階段:對未列入名錄且無法鑒別的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由環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 | 第三階段:鑒別時將HJ298明確加入,其余沒有變化。 | |
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 |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物質混合,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它固體物質中,混合后的固體廢物廢物屬于危險廢物。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或進行處理,混合后或處理后的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 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 |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它物質中,混合后的固體廢物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或進行處理,混合后或處理后的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 可以理解為:只要危險廢物與任何物質混合,而不僅僅是與固體物質混合。其余無變化 | |
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 |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 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 | 1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和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 增加利用內容;利用: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過不同的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一定會生產出新的產品。處置:就是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最終結果是讓廢物“消失”,不會形成新的產品。所以利用后產生的固體廢物需要再次鑒定;處置后的固體廢物仍是危險廢物 | |
標準 | 縣級以上 | 標準 | 縣級以上 | 無 |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