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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爭議仍在繼續發酵。14日上午第一財經報道了此事后,多位法律、化工等方面專家繼續發表看法。
武漢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對記者表示:“法定職責必然來自于法定職權,明確這一點對于最終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
這位專家說,無論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還是中國機構編制網發布的“三定方案”,都明確規定了環境監管和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環境監管部門則是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
“從這一點上講,雙方的責任劃分應該沒有大的疑問。”這位專家說。
至于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問題,南京大學化工學院一位教授表示:“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監管,中間涉及很多環節和部門,有安全方面的,有環境方面的,也有運輸方面的,還有質檢方面的,不同部門各有分工,不能武斷地說廢棄危險化學品就該是哪個部門全權管理。”
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種類繁多,在生產、貯存、運輸等環節潛在安全風險大。圖為廢棄在長江邊的多個危險化學品桶。攝影/章軻
根據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環境監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是指對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而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只有在送到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時才能確定為“被拋棄或放棄”,依法依規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在進入處置設施之前仍然是危險化學品而非危險廢物,其貯存、運輸等應按危險化學品管理。
武漢大學法學院上述教授認為,處置危險廢棄物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由環境監管部門負責,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但由此而推導出企業的安全監管也應由環境監管部門負責顯然是錯誤的。
武漢大學法學院的這位專家對第一財經表示,“環境監管不代表行業主管。環境治理業雖然是環保產業的一部分,但根據有關部門的‘三定方案’,環境監管部門僅負責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因此,將環境監管部門視為環境治理產業的行業主管部門,缺少依據。”
對于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問題,南京大學環境學院上述教授表示,“安全監管必須是全鏈條監管。”
這位專家舉例說,有個人吃三個饅頭才能吃飽,他決定以后就只吃第三個饅頭,但如果他不吃前兩個饅頭,怎么會有第三個饅頭的飽腹感呢?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是企業生產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一個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對象不能僅局限于生產主體裝置,還應包括污染防治等生產設施和生活設施。沒有環保處理設施產生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也就沒有整個企業的生產安全,兩者不能割裂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