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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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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9-03-05 作者:轉載 點擊:

關于公開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見的通知


環辦環評函[2019]217號

關于公開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我部組織起草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

現將該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等3項配套文件一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于2019年4月3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我部。

聯系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馬園園、應利

電話:(010)66556428、66556408

傳真:(010)66556428

郵箱:huanpingsizonghechu@mee.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附件: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征求意見稿)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及其監督管理,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主體】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

第三條 【相關方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編制單位界定和能力建設】本辦法所稱編制單位是指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

編制單位應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建設,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優先選擇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設指南開展能力建設的技術單位。

第五條 【編制人員界定】本辦法所稱編制人員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主要編制人員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主要內容的編制負責人。

編制人員應當不斷更新和補充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生態環境部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組織建立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以下統稱信用管理對象)誠信檔案管理體系,公開信用管理對象基礎信息和失信行為等相關情況。

第二章 編制要求

第七條 【編制總體要求】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

第八條 【編制單位要求】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應當為企業法人或者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

自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

下列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以及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單位;

(二)第一項中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技術評估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第二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第九條 【編制單位信息公開】編制單位應當按規定在信用平臺公開本單位基本情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公開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編制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

鼓勵編制單位在信用平臺公開技術成果、保障條件等技術能力信息

編制單位應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編制人員要求】編制人員應當為編制單位中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全職人員。編制主持人應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

第十一條 【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編制人員應當按規定在信用平臺公開本人的基本情況、從業單位等基礎信息,并取得信用編號。

公開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編制人員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

鼓勵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公開教育背景、工作業績等技術能力信息。

編制人員應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主持和委托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一個編制單位主持編制,并由該單位中的一名編制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

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與受委托的技術單位簽訂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收費。

第十三條 【質量控制】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并形成可追溯的質量控制記錄。

編制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當開展現場踏勘,掌握項目周邊環境現狀、環境保護目標等情況,并形成影像記錄;開展環境影響預測時,應當記錄原始數據,并形成預測過程文件。

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編制情況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格式見附)。

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審核,并在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檔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及時存檔。

編制單位應當建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當包括項目基礎資料和來源、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控制記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開展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環境影響預測、科學試驗的,還應當將相關監測報告、預測過程文件、試驗報告等一并存檔。

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雙方還應當分別將委托合同存檔。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日常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應當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范性進行檢查和對編制質量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規范性檢查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范性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是否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質量考核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二)內容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

(三)評價結論是否明確、正確和合理。

第十九條 【復核】生態環境部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對其規范性和編制質量開展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相關復核。

復核中應當對環境風險大的行業、公眾投訴舉報多的區域、失信行為多的編制單位,提高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取比例。鼓勵利用大數據手段逐步加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取范圍。

第二十條 【抽查】生態環境部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開展抽查。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公開的信息開展相關抽查。

第二十一條 【舉報和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接受監督檢查】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需要,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補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負責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受理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或者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問題的通報批評情形】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以及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進行相關規劃、區劃或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分析的;

(二)遺漏環境保護目標或者環境保護目標判斷錯誤的;

(三)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不合理、監測布點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有效性的;

(四)自然環境現狀資料數據錯誤或者環境標準適用錯誤的;

(五)污染影響和生態影響因素分析錯誤或者主要影響因素遺漏的;

(六)評價因子選擇不當或者污染源源強核算錯誤的;

(七)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

(八)評價等級錯誤或者評價深度和內容未達到相應評價等級要求的;

(九)提出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以及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的防治措施針對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

(十)關鍵內容或者數據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條 【質量問題的違法情形】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并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編制人員處以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一)遺漏環境影響范圍內環境保護目標的;

(二)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虛假或者存在多項錯誤的;

(三)評價因子中遺漏相關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標準規定的多項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價或者編造相關內容、結果的;

(五)未提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或者未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達標排放結論錯誤的;

(七)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但給出環境可行結論的;

(八)因自然環境現狀調查資料數據、工程分析、環境標準適用或者環境影響預測等錯誤致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礎數據資料明顯不實或者內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遺漏、虛假的。

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前款所列問題之一,致使建設項目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罰款上限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予以罰款,并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第二十六條 【作出處理決定前告知】在作出通報批評和行政處罰等決定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和相關人員告知查明的事實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相關單位和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書面作出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七條 【處理決定及公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通報批評和行政處罰等決定向社會公開。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包括相關單位及其人員基礎信息、問題情況、處理處罰依據、處理處罰結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后續措施】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監督檢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審批部門予以通報:

(一)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的;

(二)由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的。

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實施監督檢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編制質量開展復核;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相關審批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避免項目建設產生不良環境影響,必要時應當撤銷相應審批文件。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理職責和失信記分】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信用管理對象實施信用管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信用管理對象存在失信行為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予以記分。

第三十條 【失信行為】信用管理對象的失信行為包括下列情形或者行為:

(一)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在信用平臺公開基礎信息或者及時更新基礎信息,以及公開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建設單位、技術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兩家以上編制單位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由兩名以上編制人員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主持人,以及未簽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委托合同的;

(四)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或者編制人員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填寫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并蓋章或者簽字的;

(五)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相關資料存檔的;

(六)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或者編制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七)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問題,信用管理對象受到通報批評的;

(八)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信用管理對象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失信記分程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予以通報,并于通報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記入信用管理對象誠信檔案,通過信用平臺向社會公開。

其中,對未在信用平臺公開基礎信息的建設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信用平臺為其建立誠信檔案,并記錄其基本情況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

信用管理對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情形的,由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失信行為予以記分,并在處理處罰決定中一并通報其失信記分情況。

在對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予以通報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信用管理對象告知查明的事實、記分情況以及相關依據。信用管理對象可在規定時間內書面作出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二條 【失信記錄公開期限】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在信用平臺的公開期限為五年。但是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技術單位和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編制人員,其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長期公開。

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公開的起始時間節點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通報文件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 【失信記分累計】生態環境部對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記分周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的失信記分實施動態累計,并將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情況作為對其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守信激勵措施】信用管理對象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無失信記分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減少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抽取比例和相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執法頻次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五條 【失信懲戒措施一】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達到警示分數的,生態環境部通過信用平臺直接對其實施兩年內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懲戒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兩年懲戒期內加大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復核抽取比例,并加大對相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執法頻次。

第三十六條 【失信懲戒措施二】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時累計失信記分達到限制分數的,生態環境部通過信用平臺直接對其實施五年內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懲戒措施。

但是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技術單位和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編制人員長期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

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情況記入信用管理對象誠信檔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懲戒期內不予受理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加大對相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執法頻次。

第三十七條 【懲戒情況通報和公開】生態環境部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記分周期內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和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信用管理對象以及相關建設項目情況予以通報,通過信用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失信記分辦法】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對信用管理對象的失信行為記分規則、警示分數和限制分數等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法信息推送和聯合懲戒】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信用管理對象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相關違法信息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生態環境部定期將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信用管理對象,以及受到行政處罰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未達到限制分數的信用管理對象情況,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審批部門和人員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相關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廉政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業自律】鼓勵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水平評價。

第四十二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全職,是指在一個編制單位中按國家相關規定與該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該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在一個編制單位中在編。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編制人員全職工作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技術單位,是指為其他單位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單位。

本辦法所稱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的技術單位。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四十三條 【參照執行】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范性進行檢查和對編制質量進行考核。

第四十四條 【解釋部門】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6 號)同時廢止。

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


附件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指導編制單位開展能力建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編制單位可自愿按本指南開展能力建設,并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公開本單位實際達到的各項能力建設情況。

第三條 編制單位的能力建設包括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成果和保障條件等三方面。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備一定數量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全職人員,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二)相關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時滿足國家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

(三)編制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配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中,有主持編制過相應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人員。

重點項目清單詳見附。

第五條 技術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4年內主持編制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編制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近4年內主持編制過相應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近4年內承擔過生態環境領域科學研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制修訂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保障條件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噪聲等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軟件。

第七條 本指南所稱全職人員是指符合《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的人員。

第八條 本指南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

附:重點項目清單


附件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中,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以下統稱信用管理對象)的失信行為記分,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記錄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時,應當一并記錄作出通報的時間,并上傳相關文件。

第三條 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記分的警示分數為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10分;限制分數為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時累計失信記分20分。

第四條 信用管理對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為之一的,對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失信記分 20 分:

(一)建設單位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受到罰款上限處罰的;

(二)技術單位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

(三)編制人員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五年內或者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

(四)編制單位不符合《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五)編制人員從業單位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情況不屬實的;

(六)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或者編制人員拒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五條 信用管理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單位失信記分10 分:

(一)建設單位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受到行政處罰,但罰款數額未達到上限的;

(二)技術單位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受到行政處罰,但未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

第六條 信用管理對象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問題受到通報批評的,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分別失信記分 5-7 分。

第七條 信用管理對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為之一的,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失信記分 4 分:

(一)編制單位符合《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但未按《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開或者及時更新基礎信息,以及公開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

(二)編制人員的從業單位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情況屬實,但未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開基礎信息或者及時更新其他基礎信息,以及公開的其他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或者編制人員未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中填寫相關情況或者簽字蓋章的;

(四)建設單位或者技術單位未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相關資料存檔的。

第八條 信用管理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建設單位和技術單位分別失信記分 4 分:

(一)違反《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兩家及以上編制單位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由兩名及以上編制人員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主持人的;

(二)未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簽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委托合同的;

(三)未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附具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的。

第九條 信用管理對象未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本單位全職人員作為編制人員或者由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分別失信記分 4 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編制單位、從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是指《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四十二條中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附件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工作,完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體系,方便建設單位查詢和選擇技術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以下簡稱《能力建設指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以下簡稱《失信記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對全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情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以及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可以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公開的信息開展相關抽查。

第三條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填寫基礎信息,并上傳相關基礎材料。

鼓勵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填寫技術能力信息并動態更新。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對基礎信息和上傳基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技術能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承諾,并對本單位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符合性作出承諾。

第四條 編制單位應當填寫的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類型、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以及企業法人的出資情況、事業單位法人的舉辦單位、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

鼓勵編制單位填寫的技術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名稱、項目類別、是否屬于重點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時間及文號和編制主持人;

(二)承擔的生態環境領域科學研究課題的承接時間、立項單位、主要研究內容、驗收(鑒定)時間;

(三)承擔制修訂的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名稱、立項單位、立項時間、已發布的標準號;

(四)工作場所、具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軟件等情況。

填寫時應當一并上傳編制單位承諾書(附 1)和法人相關材料。

第五條 編制單位提交信息和上傳材料后,信用平臺建立編制單位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編制單位填寫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類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性等基礎信息和技術能力信息,以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第六條 編制單位基礎信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更新相關信息:

(一)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出資人、舉辦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掛靠單位變更的,以及出資人中的法人出資人變更的;

(三)編制單位法人資格終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按本規定第四條上傳變更后單位的相關材料;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上傳法人資格終止材料。

第七條 編制人員應當填寫的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并應當在信用平臺選擇所在的從業單位。

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還應當填寫相應的證書編號及取得時間。

鼓勵編制人員填寫的技術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歷和所學專業;

(二)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名稱、項目類別、是否屬于重點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時間及文號和編制單位;

(三)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內容、培訓時間、培訓組織單位。

填寫時應當一并上傳編制人員承諾書(附 2)、在從業單位的全職工作情況材料、本人身份證件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等材料。

第八條 編制人員提交信息和上傳材料后,信用平臺建立編制人員誠信檔案,生成編制人員信用編號,并向社會公開編制人員填寫的基礎信息(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除外)以及技術能力信息,并自動歸集至其從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中予以公開。

第九條 編制人員基礎信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更新相關信息:

(一)取得信用編號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

(二)從業單位發生變更或者法人資格終止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還應當上傳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上傳在變更后單位的全職工作情況材料和原從業單位離職證明,或者原從業單位法人資格終止材料。

第十條 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查詢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填寫的全部信息和上傳的材料,但不得將信用平臺未公開信息和相關材料對外公開。

第十一條 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未在信用平臺公開基礎信息或者公開的信息以及上傳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根據《監督管理辦法》和《失信記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行為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不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可在信用平臺提交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編制單位法人資格終止以及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不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信用平臺記錄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因有《失信記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中的失信行為,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懲戒期屆滿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可在符合規定后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信用平臺保存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更新信息前的相關信息,并自動形成變更記錄。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法人相關材料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和企業登記情況查詢記錄。

出資人中含有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還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出資人中含有企業法人的,還包括該類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章程。

(二)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法人證書。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法人資格終止材料是指登記管理機關的注銷登記公告、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或者其他可以證明法人終止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全職工作情況材料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從業單位人事部門近 3 個月內出具的在本單位在編的情況說明;

(二)近 3 個月內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相關網站查詢的在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信息記錄。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編制單位、技術單位、從業單位和編制人員是指《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四十二條中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項目類別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的項目類別;所稱重點項目是指《能力建設指南》中的重點項目。

附:1.編制單位承諾書

2.編制人員承諾書

附件5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編制說明

一、相關背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評資質行政許可事項。為確保資質審查取消后,環評文件質量不下降、環評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不降低,根據修改后的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要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及三個配套文件。

二、編制原則

(一)依法依規

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環評技術規范和標準等框架下,重點圍繞新修改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構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放開后,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督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體系。

(二)強化監管

取消建設項目環評資質審查,并不意味著不管,而是在激發市場活力、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的同時,通過更嚴格的監管,為保證環評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技術支撐。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明確建設單位對環評文件承擔主體責任,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因建設單位“重審批結果、輕環評內容”而導致的環評市場不正當競爭,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和“三同時”不落實等問題。將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以及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全部納入環評文件質量責任追究范疇,加大處罰和公開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提升環評文件嚴肅性和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通過日常考核、復核、抽查以及失信記分等管理措施,實現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編制行為全過程和所審批報告書(表)“全覆蓋”式監管。

(三)平穩過渡

沿用現有管理模式中質量控制和質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同時將近幾年管理實踐中開展的技術復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規范化。參考現有環評單位能力建設情況,配套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引導編制單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設單位擇優選取技術單位,繼續發揮現有技術隊伍的行業中堅作用。

按照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和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現實情況,繼續限制環保系統單位和一般性事業單位從事環評工作,維護環評市場公平公正。

三、編制重點

(一)明確編制主體

嚴格落實法律要求,不再強制由具有環評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而是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通過更加充分的市場競爭,提升環評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也有利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二)提出編制要求

明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原則和總體要求。建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制度,配套制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繼續實行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雙重負責制,并由取得職業資格的環評工程師組織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整體內容進行審核把關。規范委托合同簽訂、編制過程、審核簽章、檔案管理等主要工作環節,明確相關要求。

(三)突出質量核心

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為核心,明確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職責、監管方式和監管內容,完善監管體系。繼續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過程中的日常考核,輔以大數據、智能化手段對審批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復核和抽查,在“雙隨機一公開”基礎上,強化重點單位、重點行業靶向監管,提升管理效能。對出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采取行政處理處罰與失信記分雙重懲戒的管理措施。根據環評技術要求和管理工作實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分類。細化一般性質量問題的情形,對存在相關問題的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細化“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等三類嚴重質量問題情形,以提高法律相關條款在執行中的可操作性,減少自由裁量權,為管理部門規范執法和問題查處提供依據。

(四)實施信用管理

為規范新形勢下環評行業秩序,促進相關單位和人員提高誠信意識,按照法律規定并結合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平臺,對建設項目、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實施信用管理,明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并配套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的獎懲機制。對年度累計失信記分高的單位和人員,根據累計分數不同,分別提出列入“黑名單”、加大監管頻次等差別化懲戒措施;對無失信記分的單位和人員采取減少監管頻次等激勵措施,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四、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編制主體組織形式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的編制主體為“單位”。本辦法中對編制主體提出了獨立法人的基本要求,并對技術單位提出了企業法人等基本要求。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一是與其他非法人組織相比,獨立法人單位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民事主體資格和法律責任更為明確,更有利于在實際管理中落實責任。二是脫鉤改制單位不走“回頭路”。2009 年以來,環保系統外 230 余家事業單位中有近 200 家完成環評體制改革,已由相應企業法人承擔環評工作,在推動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化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2016年,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全面完成,相關單位已全部退出環評市場。本辦法中繼續限制一般性事業單位和環保系統相關單位從事環評工作,有利于維護環評市場秩序和促進公平競爭。

(二)關于編制主持人要求

環評工作涉及生態環境安全和公共利益,專業性強、復雜程度高。環評工程師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在政策法規、標準規范、技術方法等方面,對環評文件質量有較強的把握能力。本辦法中規定由環評工程師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具有較強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其主要目的是發揮相關人員作用,保證環評文件質量。本辦法未對主要編制人員作相應規定。

(三)關于編制單位能力建設指南

該指南為指導性文件,不具有強制性。編制單位可自愿按照指南中提出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成果和保障條件等三方面要求,自覺加強人才培養,積累實踐經驗,提升軟硬件水平和技術能力。編制單位也可自愿在信用平臺公開本單位實際達到的能力情況并動態更新,供建設單位查詢和擇優選擇。

(四)關于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

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的失信行為分為 8 類。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失信行為予以記分,并將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及時記入相關單位和人員誠信檔案,通過信用平臺向社會公開;由生態環境部對信用管理對象一個自然年內的失信記分實施動態累計。配套的失信記分辦法中明確了各類失信行為的記分規則,并給出失信記分累計的警示分數和限制分數。失信記分應履行提前告知等相應程序。

(五)關于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是掌握從業隊伍基本情況、完善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本辦法中要求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主動公開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個人基本情況、從業單位等基礎信息;相關信息作為誠信檔案的組成部分納入信用平臺統一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和方便建設單位查詢。鼓勵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主動公開相關能力建設情況以及相關專業水平情況。配套的管理規定中明確了各項信息填寫和公開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材料要求。

五、其他事項

本辦法擬以生態環境部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6 號)同時廢止。與本辦法配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等 3項規范性文件,擬同步發布。


相關標簽:環評,環境影響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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