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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近期就將不附資質?官方發文:嚴格項目環評責任制,近期將組織環評檢查,可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雙罰”
環評法于元旦前修改,并已取消環評資質,近日環評行業發展大會在杭州召開,業內普遍預計環評近期就將不附資質,應該大抵如此吧。
日照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責任制的通知
各區縣環保局(分局)、環保辦,轄區內各企業:
為進一步適應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要求,切實增強企事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意識,提升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水平,現就全市企業建立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責任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強環境管理意識,建立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責任制
企業要進一步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加強內部管理,主動強化環保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環保、生產的副總和主管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責任制,納入企業環境管理體系。成立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環保、生產副總為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工作專班(以下簡稱“環評落實專班”),負責組織實施企業所有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及批復的落實與執行,宣貫環評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抓好環境管理源頭控制,強化責任落實,杜絕出現“未批先建”、“批建不一”、“久投未驗”等違法違規現象。
二、強化新建項目環評報告的審查與執行
在委托技術單位開展環評報告編制與審查過程中,各企業環評落實專班應組織對環評報告中提出的主體工程建設內容及配套各項環保措施的可行性進行審查,避免實際建設工程中出現重大變動事項。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并做好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等事項。建設項目環評批復后,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環評落實專班所有人員全面學習環評及批復文件,掌握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安排專人對建設項目施工期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查勘,確保嚴格落實環評及批復各項要求。
三、立即開展已建項目環評執行情況自查自糾
各企業要立即組織專業人員對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對已建項目環評執行情況開展自查自糾。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對照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各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或者咨詢有關單位、專家確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須重新報批環評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可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解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審批情形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要求開展后評價,客觀評估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效果。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要及時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四、定期檢查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責任制執行情況
市生態環境局將定期組織對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主要采取查閱檔案、詢問調查、查勘現場、取樣檢測等方式進行,重點檢查環評落實專班及管理檔案建立情況、環評報告及批復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落實情況、對環保法律法規和環評及批復文件掌握情況等。各區縣環保部門要通知轄區內企業嚴格落實本文件要求,并定期組織開展檢查活動,督促企業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落實責任制的執行,促進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五、嚴格責任追究
新的環保問題責任追究更加嚴格,可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雙罰”。各區縣環保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未批先建”、“批建不一”、“久投未驗”等違法違規問題嚴格處罰處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除對企業罰款外,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