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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布污染環境典型案件:非法傾倒固廢致損失1.86億元、廢水超標排放數千倍
2018年,我市檢察機關共依法批準逮捕污染環境、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礦等犯罪案件80件133人,目前已經提起公訴60件91人。
市人民檢察院日前集中公布去年檢察機關辦理的6宗污染環境典型案件,涉及固體廢物傾倒、廢水污染、重金屬污染、異地傾倒垃圾、危險廢物處置不當等多種環境污染類型,均為生態環境保護重點關注情形,也是檢察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六宗典型案例
1 周某非法傾倒渣土案
污染環境損害數額達1.86億元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將大亞灣區澳頭螺嶺山腳的低洼地帶以土地承包形式轉租給葉某(另案處理),并簽訂了《土地承包協議書》。葉某承包該片土地后,將低洼地帶提供給傾倒渣土的車隊老板犯罪嫌疑人劉某光,傾倒從深圳運來的渣土,葉某從中收取相應的費用,葉某聘請犯罪嫌疑人張某友(負責望風)、韓某文(負責指揮傾倒渣土和垃圾的車輛)及石某惠(負責指揮傾倒渣土的車輛)。
2015年至2018年間,葉某與劉某光形成合作關系,將渣土及垃圾傾倒至螺嶺山腳。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作出評估報告,經核算,螺嶺山固體廢物非法傾倒事件污染環境損害數額總計1.86億元。大亞灣區公安局立案偵查,大亞灣區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目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
◎警示
固體廢物須嚴格依程序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對固體廢物的處置有非常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固體廢物必須嚴格依照程序進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不管是家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還是企業產生的建筑垃圾,都不能隨意傾倒,哪怕是傾倒在偏僻的山腳,這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更會污染我們的生活環境,達到嚴重污染程度的,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無證處置危險廢物案
90.9噸廢泥運到外市非法傾倒
市某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隆公司”)原為博羅縣工商部門合法登記成立并具有資質的危廢物處理企業,但在2015年建新廠期間,在多名涉案股東及公司負責人共同商議下,引進了4家不具有危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進駐該公司廠區進行生產經營。2016年年初至2018年6月間,某隆公司主要負責人在明知道4家外來公司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將收集到的危險廢物分類或賣或交給4家公司利用、處置。
2017年9月11日、12日,其中一家公司因生產過程產生的二次廢泥過多,某隆公司倉庫堆積不下,相關人員經過商議后,尋找車輛和非法傾倒點,并從某隆公司車間運到外市某環保墻體材料廠西北側處空地非法傾倒,被磚廠員工發現報警。經環保部門鑒定,傾倒在案發點的廢泥共90.9噸,屬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
惠州市公安局對某隆公司涉案情況立案進行偵查。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以王某為首的五名某隆公司股東及主要負責人,現該案正在審查起訴期間。
◎警示
危廢物須由有資質企業無害化處理
生產經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廢物不能隨意處置,必須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這種資質必須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3非法傾倒建筑垃圾案
7萬余立方米垃圾致水質氨氮超標
2018年6月14日,惠東縣環境保護局在該縣大嶺街道牛牯湖村魚塘邊地段查處到非法傾倒建筑垃圾。該處一磚湖填埋垃圾廢料后造成環境污染嚴重,被傾倒的建筑垃圾地塊面積2.4萬平方米,平均堆積深度約3米,垃圾約7.2萬立方米,經水質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分別超標0.8倍、2.4倍。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環境污染損害數額約為2376萬元。惠東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莊某。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中。
◎警示
固體廢物須嚴格依程序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對固體廢物的處置有非常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固體廢物必須嚴格依照程序進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發現該類現象,公民可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向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舉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依據調查結果提起公益訴訟。
4私設暗管排放廢水案
電鍍廠排放廢水重金屬嚴重超標
2017年5月3日,惠陽區環境保護局對新圩第三工業區新光工業園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工業園內北面位置有一間無牌電鍍廠,現場無相關人員在場,有廢水通過下水道排放外環境。
環保局執法人員立即對其排放的廢水進行了現場采樣。據惠陽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陽環測檢字[2017]35號)顯示,該廠排放的廢水中鎳超標2119倍、PH值偏酸1.18個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10.6倍、銅超標0.47倍、鋅超標4.75倍、鐵超標153.5倍、懸浮物超標10.97倍、氨氮超標48.11倍、總氮超標26.33倍;重金屬嚴重超標,其排出的廢水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公安局惠陽區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案的工廠負責人魯某向惠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惠陽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對魯某作出了有罪判決。
◎警示
污染物排放超標10倍屬“嚴重污染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如發現有關情形,可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舉報。
5異地傾倒污泥案
從外市運污泥到龍門傾瀉135車次
犯罪嫌疑人魏某龍(在逃)自2017年7月份起,通過犯罪嫌疑人徐某鋒介紹租用了李某平(在逃)位于龍門縣平陵街道晨光村鐘屋村民小組大嶺山的魚塘作為傾倒污泥的場地,并雇請徐某鋒在傾倒污泥的場地進行開門鎖門和負責出車費用、油錢及車輛維修保養管理,雇傭犯罪嫌疑人張某雄等人作為司機,利用牽引車作為運輸工具,從外市某污水處理廠處運輸污泥到龍門縣平陵街道晨光村鐘屋村民小組大嶺山傾瀉污泥多達135車次,造成當地嚴重污染。
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龍門縣平陵街道晨光村鐘屋非法污泥傾倒事件環境損害數額共835.0557萬元。龍門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龍門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警示
異地違法犯罪終究難逃法律嚴懲
此案中,從外市運來的污泥對龍門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這種轉嫁垃圾處理成本和環保風險的處理方式不僅違法,而且更加不可持續。在利益的驅動下,人們往往存在僥幸心理,總認為異地追責取證難,不易定罪。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他們終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6排放重金屬廢水案
嫌疑人將廢水排入小溪獲有罪判決
2015年4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閆某在博羅縣石灣鎮黃西村無證經營一間電鍍加工廠,將生產的廢水排放到工廠的蓄水池,然后將蓄水池的工業廢水直接排到工廠旁邊的小溪。同年8月27日,博羅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廠進行了調查,并對該廠生產的廢水采樣監測,結果顯示總銅、總鎳等重金屬嚴重超標,并將該案移送博羅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博)環境監測(督)字(2015)第20168號檢測報告顯示:線路板車間下水道排口:銅超標41.2倍。線路板電鍍車間外排口:鎳超標29.8倍,銅超標473倍,鋅超標0.4倍等。廠外排放口:鎳超標511倍,銅超標1553倍,鋅超標192倍。當時的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出具意見:認可上述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的檢測報告。博羅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博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博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警示
重金屬不能降解為無害物
重金屬污染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發展的重大環境問題。其中重金屬廢水是對環境污染最嚴重和對人類危害最大的工業廢水,其危害不容小覷。重金屬無論采取何種處理方式或微生物都不能降解為無害物,被重金屬廢水污染后,其危害時間較長,毒性具有長期持續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