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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鑒別污泥是否危廢?來看環保部的鑒別指導意見!
關于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近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向我部詢問在公共污水處理設施污泥危險特性鑒別工作中,如何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中的固體廢物采樣和鑒別相關規定問題。鑒于該問題具有普遍性,現就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二、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三、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四、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屬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廢水處理工藝環節采樣,并按照污泥產生量確定最小采樣數。
幾個典型的污泥判別:
1、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與電鍍污泥:
電鍍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往往同時屬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屬于廢水污染防治范圍,納入廢水管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范圍,不屬于危險廢物。雖然超標廢水未納入危險廢物管理,但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2016版),如果廢水中一類重金屬(如鉛、汞、鉻、鎘、砷)超標3倍、或者二類重金屬(如鎳、銅、鋅、錳、釩)超標10倍以上的,除處以行政處罰外,照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
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根據環辦【2010】157號文件,該類廢物在轉移管理的過程中,“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參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意思是說,該類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層級,尤其是要加強臺賬管理,防止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與非法傾倒。然而工業企業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標、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和其他危險特性,絕大部分應屬于危險廢物范疇(判定方法主要依據企業環評、行業規律、物料來源、專家認定、屬性鑒別等)。
3、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
屬于危險廢物(HW18)。但是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另一種情形是,如果經過預處理后,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有關要求的,協同處置過程也納入豁免管理范疇。
4、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
大部分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中的“感染性廢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等,應列入此類。
如果某醫療機構在環評時,對于廢水處理工藝經過專門設計,并且已對污泥做出了屬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門認為該類污泥應當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則應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程序進行最后判別。
五步法鑒別污泥是否危廢:
依據由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公眾號內回復”危廢名錄“下載)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結合住建部、環保部、科技部于2009年2月28日聯合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五步即可判定污水污泥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如下圖所示:
第一步 分類
第二步 判定依據
第三步 如何監管
第四步 資源化利用
第五步 哪些能夠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