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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修訂水污染防治條例 無證排污、未批先建等可按日計罰
“ 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日前全票通過了《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出臺,對于推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
當前,山東省正處于新舊動能轉換的起步階段,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壓力依然很大,水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嚴峻,水污染防治的任務依然艱巨。
山東省環保廳廳長王安德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省政府提報的《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時介紹,
全省結構性污染問題沒有根本性改變,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污染反彈現象時有發生,主要河流斷面達標不穩定;環境執法監管網格化、信息化、專業化水平不高,工業企業涉水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城市水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生活污水溢流、污水直排、雨污混流問題嚴重影響河湖水質;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港口、碼頭及漁業養殖污染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問題逐步凸顯;水污染治理的整體成果很不穩固。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水十條”的要求,修改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十分必要。
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二級巡視員孫成文說:
“原條例于2000年制定,許多規定已難以適應新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全面修訂非常必要。”
記者了解到,《條例》圍繞改善水環境質量,堅持突出地方特色,解決山東問題。堅持宏觀布局和微觀指導相結合,具有較強的統籌性、引導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聚焦工業污染防治、城鎮生活污染治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四個重點工作領域,分門別類地就各領域存在的問題、解決的途徑、法律要求和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條例》中規定的禁止性條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已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外,《條例》全部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根據《環境保護法》授權,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種類,其中無排污許可證排污、未批先建項目、不經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三項行為,《條例》增加為按日連續處罰的種類。
《條例》在與上位法保持銜接的同時,加嚴了防治標準,明確規定: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需要,可以提出執行嚴于國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條例》針對全省淘汰污染環境、落后產能的需求,嚴格了管控規定。規定禁止新建淀粉、魚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嚴重水污染生產項目。對國家和省規定的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置換,進而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區域限批制度,是遏制地方政府不顧水環境質量而盲目追求GDP的有效措施。約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預防和解決政府不作為、亂作為的有效手段。”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將這兩項制度確定下來,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黑臭水體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水環境問題,其成因復雜、治理難度大,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進行規范。”石曉介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確定整治目標、責任主體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并建立黑臭水體治理長效工作機制。黑臭水體治理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眾、新聞媒體六個方面的水污染防治具體職責,便于考核獎懲。其中對政府、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分三條規定了嚴厲的行政責任,完全符合《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的精神。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了生態紅線、生態補償、環境約談、區域限批、河長制湖長制、事故應急、工業企業進園區、環境敏感脆弱區的特別保護等制度措施。有的是創新設立的制度,有的是對國家已有制度的細化和具體化,這些制度緊密結合山東實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賦予其更強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