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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主要負責人當心啦!你們將對環保負第一責任!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意見強調,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
意見中哪些很重要?一起來了解下!
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在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保障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杜絕超標排污、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杜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接受執法檢查等方面履行領導職責。企業分管生態環境保護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對以上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企業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當對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和公眾人身、財產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同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改進優化監管執法方式,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的新型監管機制,做到重點突出、提高效能。
一般企業落實“雙隨機”抽查,發揮“雙隨機”抽查對各個行業領域、各種規模類型企業的執法震懾作用。探索建立政府部門間“隨機聯查”制度,減輕分散檢查對企業造成的負擔。
重點企業實現“全覆蓋”排查,電力、鋼鐵、冶金、石化、焦化等行業企業,各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等重點區域內的生產企業,應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
堅決懲治任性違法,堅持有案必查,嚴肅查處屢查屢犯、弄虛作假、拒不糾正、虛假整改等違法亂象。對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結的,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查辦。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等重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予以掛牌督辦,公開約談,查處一批有影響力、有震懾力的典型案例。
制定發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推動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體系,建立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做到權責一致、履職盡責。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層級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需要,強化屬地監管責任,明確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執法的事權與責任。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認真梳理法律法規規章,尤其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公布本部門的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嚴格禁止“一刀切”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落實《禁止環保“一刀切”工作意見》《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中禁止“一刀切”,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懶政、敷衍做法,堅決避免以生態環境保護為借口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對于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