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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水污染防治:超標排放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超標排放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
9月2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歷史階段,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壓力很大,水環境保護形勢十分嚴峻,任務艱巨而復雜。《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于2000年制定,許多規定已難以適應新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全面修訂非常必要。”省政府法制辦二級巡視員孫成文說。
省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可嚴于國標
條例在與上位法保持銜接的同時,加嚴了防治標準,規定:“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需要,可以提出執行嚴于國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條例針對我省淘汰污染環境、落后產能的需求,嚴格了管控規定。規定禁止新建淀粉、魚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嚴重水污染生產項目。對國家和省規定的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置換,進而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區域限批制度,是遏制地方政府不顧水環境質量而盲目追求GDP的有效措施。約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預防和解決政府不作為、亂作為的有效手段。”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將這兩項制度確定下來,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黑臭水體治理情況 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黑臭水體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水環境問題,其成因復雜、治理難度大,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進行規范。”石曉介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確定整治目標、責任主體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并建立黑臭水體治理長效工作機制。黑臭水體治理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本次條例修改結合我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增加了建設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降低化肥農藥污染、加強農田灌溉用水監測等規定。針對目前農村畜禽廢棄物直接排放、水產養殖密度過大等現狀,規定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實施雨污分流和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規定了推廣生態養殖,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防治污染水環境。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從事餐飲旅游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是飲用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條例本著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原則,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使用炸藥、化學藥品捕殺魚類;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鄉垃圾等其他廢棄物,禁止從事餐飲旅游等。
在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方面,條例明確,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