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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三定方案公布后再次明確排污許可是核心制度!請看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歷史和現實,尤其是未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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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三定方案公布后再次明確排污許可是核心制度!請看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歷史和現實,尤其是未來哦

發布日期:2018-09-13 作者:轉載 點擊:

部三定方案公布后再次明確排污許可是核心制度!請看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歷史和現實,尤其是未來哦


【編者按】中國機構編制網剛公布部三定方案《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再次明確排污許可是核心制度。值此全面深化改革之際,生態環境部再次對我國排污許可制度回顧歷史、正視現實、展望未來,希望大家齊心協力、堅定不移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


中國探索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1988年,國家環保局制定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并下達了排污許可證試點工作通知。1989年,國家環保局又下發了《排放大氣污染物許可證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分兩批組織2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及部分省轄市環保局開展試點工作。老一輩的環保人還努力推動將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要求寫進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中,要在中國探索建立這個已經被發達國家驗證有效的先進環保制度。


自80年代末以來,各地開展了很多排污許可試點工作,這當中既有經驗也有教訓。但總體看,排污許可制定位不明確,企事業單位治污責任不落實,環境保護部門依證監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難以充分發揮。


2015年是中國環保事業的一個轉折年。那時候,多地大面積的霧霾正牽動著人們的神經,企業的污染物排放問題是個“老大難”,污染源底數不清且管控不到位也是環保工作的一塊短板。民眾的期待與需求與環境質遲遲未能改善成為了迫切需要解決的矛盾。也是在那個時候,當時的環境保護部組織了四輪生態環保重點工作創新大討論,反躬自省,推陳出新,力求理順制度框架和管理體系,打開環保工作的新局面。


也是在那個時候,黨中央在謀劃著全局性的生態文明體制大改革,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的課題,固定污染源基礎制度的革新正在積極醞釀。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后,十八屆五中全會又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


2015年9月11日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


時任環境保護部部長的陳吉寧組織了改革領導小組,以環境質量的改善為核心,開始探索改革的整體思路和方向。一個基本的共識是,這個改革要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實行一企一證;實行“一證式管理”;明晰各方責任,強化監管,落實企業的誠信責任和守法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從被動治理轉向主動防范。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改革思路和目標要求,環保部排污許可證實施領導小組開始討論、起草、審議、修改改革文件。在參考國際上已有的成熟理論并與三十年來的環保管理實踐經驗相結合的基礎上,領導小組又展開了密集的地方調研、行業調研,經過數十輪的專題討論和多次的征求意見,頂層設計草案終于成形并提交國務院。


2016年11月10日,國務院發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文,簡稱“實施方案”),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全面啟動,歷史的車輪朝著科學的、規律的、必然的方向前進。


“實施方案”發布后,其中不少“關鍵詞”立即牽引了人們的視線,引發關注和熱議——“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整合”現有制度;“一證式”管理,“減輕企業負擔”;企業要建立“排污臺賬”,要提交“執行報告”,要“自證守法”,等等。


改革的時間緊,任務也重——到2020年,就要完成所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發放,實現“全行業覆蓋”。“實施方案”發布后,原環保部旋即發文啟動了火電、造紙兩個行業的改革。因為這兩個行業數量眾多,排放總量大,同時環境管理基礎也較好,因此作為試點行業首先開始發證。這時候,多個地方試點也正在從立法、監督、實施、流域治理、行業改革等不同角度先行先試,探索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中國特色道路。



    


2017年4月,原環保部成立了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辦公室,將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和排污許可三項職能歸到該處室,為固定污染源基礎制度的制度融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也是環保部第一次為這個醞釀了多年的基礎制度專門設立機構。


這一年,星星之火形成了燎原之勢,改革如火如荼全面展開。法律法規和技術體系的建設快馬加鞭地推進。在2017年一年的時間內,原環保部部署和推動了部門規章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起草、籌備工作,發布了十余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了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指導性文件,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管理信息平臺并投入使用。到年底,全國15個重點行業完成了排污許可證的發放,改革的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


第一年第一次集中核發排污許可證,全國各級環保部門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辛勤的勞動。為了如期完成發證任務,企業數量眾多的省市環保局連續晝夜奮戰;為了保證發證質量,各地發證人員一邊自己努力學習,短時間高強度的吃透改革精神和技術文件要點,一邊悉心指導企業,還發揮能動性和創造力,為改革貢獻出了可圈可點的地方經驗樣本。


“中國排污許可”微信公眾號一共發布了三十多篇介紹各地改革經驗的文章,上海、河北、海南、山東、浙江、湖南、廣東、四川等地不斷涌現新思考、新探索和新的成效。


基礎制度改革的關鍵詞是統籌協調。在全面推進制度框架建設這一階段的過程中,原環保部推動了排污許可和自行監測、可行技術、環境統計、環保稅的銜接,多個部門鼎力合作,打通技術障礙,共同落實了改革任務。


管理的“歸一”會促使數據的“歸真”,也能讓管理部門終能摸清固定污染源的底數。2018年2月,李干杰部長2018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了“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達標排放一個行業的思路”,力爭通過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解決以往長久以來我們想搞清楚而沒有搞清楚的家底,以真正實現環境管理對污染源的“全覆蓋”。以發證為依托的固定污染源清理工作已經開始有條不紊的推進。為了對固定污染源實現全面有效的管控,在“發一個行業清一個行業”的基礎上,原環保部又及時對發證范圍進行了適當調整,進一步實現了“應發盡發”和行業排污許可的“全覆蓋”。


發證過程中,全國的核發和管理隊伍以及技術支持團隊逐漸成熟,企業作為排污者的主體責任逐漸清晰,很多企業都根據按證執行的需要調整了自己內部的環境管理機構和管理行為,排污許可技術服務的第三方市場也蓬勃發展了起來。


第一輪發證過后,重點行業的數量、分布、存在的問題等等,在大數據平臺上呈現得前所未有的清晰,以往標準的問題,管理的漏洞,執法的短板,監測的盲區,制度之間的交叉重疊或者不相容紛紛暴露了出來。


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前提,除了在管理漏洞和盲區采取彌補措施,推動糾正和改進之外,排污許可證本身也為解決問題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比如說,越來越多的地方環保部門發現,依證監督和執法能夠省時省力,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越來越多的企業也發現,以往一些含糊不清、莫衷一是,或者說很難執行到位的要求,如今憑借一本排污許可證,一錘定音的得到明晰。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和公眾,也開始關注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發現排污企業的信息從未如此公開、透明、詳細。借助于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人們不僅對自己生活的環境周邊有哪些類型的企業,排放哪些污染物,排放多少有了清楚的認識,更是已經開始積極利用這個平臺參與監督,提供建議、意見,參與環保的共治。


萬事開頭難,15個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點行業完成發證工作之后,各行業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已經步入正軌,有序鋪開。


2018年1月,原環保部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為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拿到全國第一張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的山東濟寧海螺水泥負責人告訴“中國排污許可”:企業的環保管理是與排污許可證的思路契合的——從源頭開始控制,環保管理融入生產全過程,而不僅僅是末端控制。讓他比較高興的是,排污許可證對于守法企業是一個很大的支持。那些違法存在的、沒有基本的污染治理設施的“散亂污”企業就拿不到排污許可證了,有利于遏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惡性競爭和“逆淘汰”。


站在企業自己的角度,“一證式”改革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不再做重復的申報;站在全行業的角度,他也并不擔心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會增加產品的成本,因為實踐已經證明:規范化、精細化的環境管理并不會導致企業負擔加重,反而會節約資源、節省能耗。


當地環保局的發證人員則說,排污許可制度的改革以及目前已經推進的工作也讓他們感到振奮。以往在檢查企業的時候,對不同的企業,尤其是工藝復雜,排放口多的企業,他們心里很難有一個清晰的譜系。盡管環保局每天都“夜查”,到企業現場的時候也多,但是環保人員畢竟不是行業專家,搞不好也容易被企業“忽悠”。但是現在,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過程,也是幫助管理人員理清楚每一個行業基本設備、工藝流程以及產排污節點的過程。而這些清晰可查的內容,包括每個企業的工藝特點,都已經載明在排污許可證上了,勢必會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另外,讓他尤其感到欣慰的是,環境管理更加清晰和有依據。環保部門對企業的所有要求都將集中到這一張排污許可證上。他們將以排污許可制改革為契機,繼續提升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規范環保執法監管,嚴格按證監管。


排污許可證也已經在發揮更多積極的作用。一位稅務局的工作人員介紹說,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為環保稅的征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已經核發了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依據排污許可證的執行報告來納稅,數據清晰,方法統一,簡潔高效。而還沒有發證的企業在計算環保稅的時候,往往存在納稅污染物、監測和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等問題,給地方稅收監管帶來困難。因此,他強烈建議盡快推進排污許可的全覆蓋。


經過兩年來的努力,排污許可制度體系已經基本成型,但是改革的任務依然艱巨。《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承載著為這項基礎制度立法的重任,需要為改革的深化推進確定法律依據,鋪路搭橋。除了需要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基礎核心地位,制度融合的途徑、渠道,還需要明確政府部門、企業和社會各界的責任。


在以往的環保法律體系中,缺乏企業依據排污許可證排污、政府部門依據排污許可證執法和監管的依據,缺少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的相關履責條款和落實保障——這些都需要借助排污許可的專項法規,來使得寫入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要求得到真正的落實。


另外,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作為其中一部分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改革也必將在整體的機構、職能、制度改革中理順關系,調整到位。隨著固定污染源的清理與排污許可證核發的全行業推進,下一步的工作也已經如箭在弦:落實證后監管,開拓以排污許可證為依據的“審計式”執法;統一各行業實際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和考核依據,通過排污許可證建立起企事業單位的總量控制制度;讓執行報告制度逐漸步入正軌,讓環境管理臺賬作為排放“證據鏈”的重要一環發揮功效;進一步推進“放管服”,簡化審批,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發揮市場的能動性,推動排污權交易等經濟手段提高減排效率;讓排污許可證真正成為固定污染源的核心基礎制度,成為理順其他各項政策制度并融合一體的一個制度“底座”。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改革的開弓沒有回頭箭。排污許可制度本身,不僅是被經歷了工業化過程的各國驗證了的科學有效的管理工具,也是我國環保事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的必然選擇。是環保管理由粗放轉向精細化,由“保姆式”轉向法治化的結果。排污許可制改革不僅是環保管理現代化建設的一部分,也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一部分,是整個經濟社會成熟化的必經之路。


十九大報告指出,要進一步強化排污者責任,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李干杰部長提出,實施排污許可制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強化排污者責任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


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強調,要加快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按行業、地區、時限核發排污許可證,全面落實企業治污責任,強化證后監管和處罰。2020年,將排污許可證制度建設成為固定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實現“一證式”管理。


排污許可制改革在生態文明建設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當中,肩負著越來越重要的使命,包含著一系列重大的命題,既是政府各部門之間、不同層級的政府之間在固定污染源管控上責權關系的調整,也是政府與排污企業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內容、方式的重大改革。這對于企業涉及污染項目的建設、生產活動,相關設備制造業、環保產業的科技發展,都將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更直接影響到這一制度的最終目的——環境質量的改善。


作為一個核心制度,不僅僅是需要制度設計好,更需要落實執行好。特別是環保系統要有刀刃向內的改革勇氣,堅決完成事關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改革任務是否能夠如期完成,終究系于政府部門對“一證式”改革的認識程度和決心,也有賴于社會共識的建立和群策群力的推動。


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掛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擬訂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生態環境部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綜合司。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


(四)法規與標準司。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管理工作。


(五)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司。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秘書處和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國)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


(九)海洋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劃定海洋傾倒區。


(十)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負責全國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司。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負責全國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五)核電安全監管司。負責核電廠、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等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六)輻射源安全監管司。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并組織實施。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九)生態環境執法局。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二十)國際合作司。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牽頭組織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承擔與生態環境國際組織聯系事務。


(二十一)宣傳教育司。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機關行政編制47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10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既是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也是國家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核安全總工程師和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的司長對外可使用“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的名稱。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東北區域督察局,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6個督察局行政編制240名,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各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1名,共2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太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作為生態環境部設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實行生態環境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以生態環境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標簽:環境檢測,排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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