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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們,請謹記以下十二種常見環境違法行為與后果!
企業家們,請謹記以下十二種常見環境違法行為與后果!
習近平總書記曾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編者按
近年以來,我國多項環保法律法規相繼修訂,對企業環保責任提出了更加嚴格、縝密的要求,同時加大處罰力度,讓正在想或者正在進行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主倍感壓力,形成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據今日生態環境部向媒體通報各地2018年1-7月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與《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執行情況中的內容來看,今年1-7月,全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共下達處罰決定書91770份,罰沒款金額為74.6834億元。
從上面數據可以看出,懲治力度并沒有下降,望各位企業家務必高度重視生態環保工作,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現將十二種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拒絕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
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條 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廢水或廢氣污染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 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三、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環保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四、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未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排污單位,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等。
六、違法設置排污口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按規定對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染物自行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水法第82條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大氣法第100條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八、固廢管理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同時前述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九、建設項目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違反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等。
十一、揮發性有機物防治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十二、向水體排放酸堿油,放射性廢水,或利用無防滲漏措施溝渠、坑塘輸送和貯存廢水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