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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排污許可的50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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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排污許可的50個問答

發布日期:2018-09-10 作者:轉載 點擊:

關于排污許可的50個問答


1. 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2. 關于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黨中央、國務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2013 年11 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這是中央決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許可制, 并且是作為改革的一項重大問題提出的,從而確定了實施排污許可制的重大改革意義。


2015 年4 月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在“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篇章中強調,“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 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明確了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屬于必須禁止的行為。


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進一步從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不僅強調了禁止行為,還明確排污許可制要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


2016 年11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進入實施階段。



3. 環境保護部關于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有哪些規章文件?


2016 年12 月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2018 年1 月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4.《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有什么區別?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前者是規章,后者是文件,是針對兩個不同發展階段作出的規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與《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


5. 什么是綜合許可?


綜合許可,是指將一個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在一個排污許可證集中規定,現階段主要包括大氣和水污染物。


6. 什么是一證式管理?


一證式管理既指大氣和水等要素的環境管理在一個許可證中綜合體現。企業守法、部門執法和社會公眾監督也都應當以此為主要或者基本依據。


排污許可證將成為企事業單位生產運行期間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和接受環保部門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排放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許可證上予以明確。


換言之,排放單位依法排污,只要持有一張許可證就可以了。


7. 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單位主要承擔什么責任?


主要是無證排污的法律責任,違證排污的法律責任,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自行監測的法律責任。


排污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 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 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8. 排污許可證是申領還是發放?


排污許可制度,作為一項行政許可,依申請許可, 由排污單位主動向政府申領。


排污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向誰申請?


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 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10. 排污單位承諾書主要承諾哪些內容?


一、承諾真實合法。填報申請時,承諾申請材料是完整、真實和合法的。


二、承諾按證排污。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一旦發現排放行為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將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三、承諾規范管理。規范運行、管理、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11. 申請單位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環保部門沒有發現而核發了許可證,責任在誰呢?


責任在排污單位。承諾是排污單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實和合法的申請材料,是排污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2. 發證部門主要審核什么內容?


發證部門充分相信申請單位,對申請重在形式審核。


一、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二、審核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按照應發盡發的要求,只要符合產業政策,都要發證。首先看項目建設地,不能是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 其次看產業政策,不能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最后看環保要求, 必須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 如果通過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控制指標的, 出讓單位需要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三、審核排污有關許可事項,審相關證明。


13. 核發部門需要到現場核驗嗎?


不需要。只要排污單位提供相關證明,證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環保部門就認可。


14. 申請材料滿足哪些條件,核發部門即應當核發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三、排放濃度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量符合《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排放量;


四、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15. 環保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之后,應當如何處理?


一、對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二、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權限的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出具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


四、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以上事項均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核發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單。


16. 核發部門受理之后,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決定?


核發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環保部門向排污單位發放許可證。


核發部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單位。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排污單位。


17. 排污單位申請材料不齊,核發部門逾期未告知怎么辦?


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18. 排污單位對核發部門的不予許可決定有異議的怎么辦?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9. 排污許可證有哪些內容?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應當同時在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中載明的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


20. 由排污單位申報,并在副本中記錄的登記事項有哪些?


一、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


二、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記錄等。


21. 由排污單位申請,經核發環保部門審核后,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一、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的位置和數量;


二、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22.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規定?


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


23. 需要核發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等,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


二、自行監測要求、臺賬記錄要求、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4. 排污單位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二、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采樣方法;


三、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四、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


25.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長?


排污許可證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26.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以及監督檢查排污許可證實施情況,收費嗎?


不收取任何費用。


27. 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范圍怎么確定?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28. 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該公開哪些信息?


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開。


公開途徑應當選擇包括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29. 排污單位的臺賬記錄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30. 臺賬記錄保存期限是多長?


不少于三年。 


31. 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如何計算?


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廢氣、污水的排污口、生產設施或者車間分別計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一、依法安裝使用了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二、依法不需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手工監測數據計算;


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包括依法應當安裝而未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產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32. 季度和月執行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 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


季度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二、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33. 年度執行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并增加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息;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三、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五、信息公開情況;


六、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污單位記載在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


34.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哪些相關事項發生變化, 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二、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四、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五、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35.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排污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四、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6.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 應當如何辦理?


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環保部門提出申請。


37.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排污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四、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8.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了怎么辦?


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 在申請補領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 應當同時交回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 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39. 排污許可制度給環境監管執法帶來哪些變化?


實施排污許可制度之后,環境監管執法將統一于排污許可證,重點聚焦有證無證、是否執行了許可證,核實企事業單位排放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 并且將監管執法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40.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41. 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42. 什么情形屬于無證排污?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 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試生產期間排污,算不算無證排污?


屬于無證排污。


44. 無證排污,將受到什么處罰?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5. 什么情形屬于違反許可證排污?


一、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46. 違反排污許可證排污,將受到什么處罰?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7. 如果標準有變化,排污單位沒有如期申請變更怎么辦呢?


如果標準修訂后加嚴了,而排污單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許可證的許可濃度排污,將按照超標排污進行處罰;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了, 而排污單位不執行的,可以按照超總量進行處罰。


48. 違法排放,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復查時被發現繼續違法排放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可能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49. 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責令公開,依法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50. 什么情形可以從輕處罰?


排污單位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核發環保部門,且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從輕處罰。


相關標簽:環境檢測,排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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