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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只有公眾參與環評才有價值
只有讓公眾參與環評并對弄虛作假的環評機構從嚴處罰,才能確保環評的真實性,才能讓環評有價值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流于形式、弄虛作假等問題或將從根本上被遏制。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近日透露,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已經公開發布,其中,公眾參與已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環評報告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8月6日法制網)。
“ 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主要針對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由其對公參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將聽取意見的公眾范圍明確為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參與的權利,并鼓勵建設單位聽取范圍外公眾的意見,保障更廣泛公眾的參與權利。針對弄虛作假提出了懲戒措施,確保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環評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輕環境污染的關鍵。然而,環評亂象卻一直飽受詬病。曾經轟動一時的秦皇島西部生活垃圾焚燒項目環評審批行政訴訟案中,環評報告中100份公眾意見調查表就顯示,被調查民眾“100%支持”,可事后調查發現,100人中“查無此人”的共計15人;填表時已死亡的1人;常年在外的14人;負罪潛逃的1人;重復填寫的1人;有2人未核實;65位村民按手印表示“未見過該調查表”。再如2017年7月,浙江省環保廳通報2016年度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情況,張榜公告了6家有問題的環評機構,這些環評機構在環評報告中,出現諸如廢氣排放標準執行錯誤、無定量分析、無具體的處置措施這樣的低級錯誤。又如2015年3月,環保部對全國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專項執法抽查和公眾舉報核查,發現許多環評機構存在做假等問題,決定對存在各類問題的63家建設項目環評機構和22名環評工程師分別作出取消資質、縮減評價范圍、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相應處理。
近年來,環評的地位獲得空前提高,環評法不但將環評對象的范圍擴大到規劃,而且將環評規定為審批規劃或建設項目的前置條件。環評是一個規劃或項目能否通過審批的源頭準入門檻,關系到建設項目投產后帶來的環境質量變化。我國雖然已有相對完整的環評機制,但環評卻因為種種原因非但沒有將污染消滅在萌芽狀態,反而通過“放水”使污染問題頻頻發生。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原因在于環評的過程中沒有讓公眾參與。一些污染項目,企業為了能上馬就千方百計拉攏利誘環評人員,有的環評人員則趁機吃拿卡要。一些環評人員除了對環評走過場外,還幫助有關企業偽造材料和數據,與污染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而這些環評顯然都沒有公眾的有效參與。
要防止環評弄虛作假,就必須讓公眾參與,只有公眾參與環評才能確保其真實性。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將公眾參與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環評報告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值得充分肯定。當然,有關部門應該對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驗證,不然,一些環評機構也會用一些虛假的公眾參與報告來糊弄,或者當地有關部門組織一些人員冒充公眾來糊弄環評審定機構。除了要求環評過程中讓公眾參與外,一旦發現環評機構“放水”的,不僅要對環評機構進行處罰,而且對參與環評的個人和專家也要處罰;不僅要終身禁止這樣的環評機構從事這個行業,而且還要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只有讓公眾參與環評并對弄虛作假的環評機構從嚴處罰,才能確保環評的真實性,才能讓環評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