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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廢水、廢氣常見違法行為及如何處罰
保護水生態,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是環保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2018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發》正式施行,對于企業的廢水治理、廢水處理設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接下來,奉環君分享下近幾年執法過程中常見的“廢水”違法行為:
1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包括了廢水處理設施停用、廢水處理設施某一環節的損壞停用、廢水超越處理環節、廢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藥維護、當前廢水量超出廢水處理設施的日均處理能力等。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監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廢水超標排放
由于廢水處理設施管理不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無法滿足企業現狀等原因,導致廢水超標排放。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現在企業的環保意識都比較高,通過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現象極少,但是由于管理問題、地面沉降壓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問題,導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從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產性污水外運。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產性污水外運處理的,由市或者區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4廢水處理設施臺賬不完善
廢水處理設施運維臺賬包括: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臺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并對臺賬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負責,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違法行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體可參見《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廢氣的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環保部即將發布“藍天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奉環君喜歡“以案釋法”,以便更好的吸收“枯燥”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接下來就讓我一起聽聽奉環君在最近幾年執法過程中所收集的常見“廢氣”違法行為吧。”
廢氣的無組織排放
以下這些行為都屬于廢氣的無組織排放哦!!!
如:機加工行業的切割、焊接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廢氣;
再如:噴漆、注塑、鍍膜、酸洗、鈍化、磷化、熱塑封、熱沖塑、含揮發性化學物質的投料和灌裝等工藝產生的廢氣;
法律鏈接:《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62條規定:產生粉塵、廢氣的作業活動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件的,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不得無組織排放。《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9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作業單位和個人無組織排放粉塵或者廢氣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絕大多數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注意是絕大多數哦!!!
如:噴漆、刷漆、注塑、熱塑封、熱沖塑等工藝必須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類等揮發性有機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類物質的灌裝口也必須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
如果確實無法密閉怎么辦呢?
我們先看看法律法規是否對“無法密閉的活動”進行規定吧。
原來《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51條第3款是有規定的,如造船。
所以,絕大多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關于密閉空間,奉環君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很多企業主關于“通風口”的問題是有很多困擾的。困擾來自于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此,奉環君也談下個人的想法吧:
(1) 奉環君贊完全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應該設置通風口。因為通風口的作用是換氣,是保證生產區域的廢氣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濃度,而產生化學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問題。
(2) 奉環君認為:通風口的設置應當優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設置在屋頂上方。通風口應當是新風入口,設置時應當通過室內空氣及所需考慮氣體的比重進行優化,如“比空氣重的氣體”的通風,通風口應設置在屋頂,回風口(廢氣收集處理口)設置在側墻底部;“比空氣輕的氣體”的通風,通風口和回風口(廢氣收集處理口)應反過來設施;對于成分比較負責的廢氣的通風口設置,應通過有關資質部門的核算。
3.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這一條比較容易理解,顧名思義,超標是指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標準比較多,在此不一一列舉,有的是執行業標準,有的是執行國家標準,有的是執行地方標準。
這里有個基本判斷原則就是:執行嚴的標準就對啦。
4.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最常見的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有:
(1) 日常生產過程中,故意關閉廢氣處理設施,導致廢氣直排;
(2) 廢氣處理設施是好的,也就是說可以運行起到廢氣處理效果的,但未開啟。檢查人員到了才開啟廢氣處理設施;
(3)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如該添加藥劑未添加,長時間未對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導致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果達不到要求的。常見的如,堿噴淋液的pH應該在9及以上的,但檢查時發現pH曾中性;
(4) 設置廢氣直排的旁路設施的。何為旁路設施呢?就是在廢氣處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這根管子是繞過廢氣處理設施的。企業主通常給出的解釋是:考慮到應急情況下。這類應急主要是考慮廢氣處理設施壞掉的時候。從環保負責的角度將,既然是考慮到應急情況,應是添置必要的應急設備,而不是直排。
(5) 偽造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記錄。
5.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氣筒的高度不夠;未設置監測等采樣孔、采樣平臺,以及排放標志牌的,詳見《上海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