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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水質量惡化地方政府要繳納補償金
水資源是人類最寶貴的財富,推動水資源管理發展,關系社會經濟發展大局,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近日,《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水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上級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水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地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
目前,我國正面臨水資源嚴重不足和水污染雙重問題。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來,多地針對水污染治理紛紛放“大招”。省政府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對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對不適應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提出,我省要實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要水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等與水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重要區域劃入生態紅線保護范圍,細化分類分區管控措施,實行嚴格保護,禁止任意改變區域性質和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禁止開展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采、加工活動;禁止使用炸藥、化學藥品捕殺魚類等;禁止破壞濕地、毀林開荒、損壞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
根據征求意見稿,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有以下三種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包括: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的;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新建存貯液體化學原料、油類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質的工程設施的;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