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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標志及排污口應該這樣建設,環保要求及整改方案
一、廢水環保標志要求
1.圖形顏色及裝置顏色
(1)提示標志:底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文字為白色;
(2)警告標志:底和立柱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架和文字為黑色。
2.輔助標志內容
(1)排放口標志名稱;
(2)單位名稱;
(3)編號;
(4)污染物種類;
(5)××環境保護局監制。
3.輔助標志字型:黑體字。
4.標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480×300mm
②警告標志:邊長420mm
(2)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420×420mm
②警告標志:邊長560mm
③高度: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標志牌材料:
1.標志牌采用1.5-2mm冷軋鋼板;
2.立柱采用38×4無縫鋼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貼膜。
標志牌的表面處理:
1.搪瓷處理或貼膜處理;
2.標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經過防腐處理。
標志牌的外觀質量要求:
1.標志牌、立柱無明顯變形;
2.標志牌表面無氣泡,膜或搪瓷無脫落;
3.圖案清晰,色澤一致,不得有明顯缺損;
4.標志牌的表面不應有開裂、脫落及其它破損。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的距離污染物排放口(源)較近且醒目處,并能長久保留。要求設置高度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選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選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廢水排污口標志
標志牌必須保持清晰、完整。當發現形象損環、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二、廢水排污口規范化建設
1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2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3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于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 建設項目需設置排污口,必須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置廢水排污口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環保部門在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必須明確允許設置排污口的數量、位置和規范化建設要求,并作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
5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6 排污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監督檢查檔案。
7 排污口有關建筑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和環保圖形標志牌等都屬環境保護設施,排污單位應將其納入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建立維護保養制度。各地環保部門應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現場日常監督管理。
三、污(廢)水排放口規范化整治
1合理確定污(廢)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鎮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旅游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需要特殊保護的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限期拆除。
(二)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一般經濟漁業水域和風景瀏覽區內的水體等重點保護水域,從嚴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2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凈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個別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單位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結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進行管網歸并整治。
3凡排放含《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類污染物的單位,應對產生該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污口。
4 應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12997-1996)的規定,對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對二類污染物的監測,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
5 采樣點上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陰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污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6凡排放一類污染物或日排放廢水10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專門設置的一類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單位總排污口上游能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測流段),以滿足測量流量的要求。第十八條 確因情意特殊,不能修建測流段并安裝污水流量計的排污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明原因,其污(廢)水流量計算方法應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
7排放污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原則上應設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處。若排污口隱蔽或距廠界較遠的,則標志牌也可設在監測采樣點附近醒目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