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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要求,結合不同行業的環境影響特點,我部制定了制漿造紙等14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其中,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還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 41號)要求,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審批其新增產能的項目。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或意見建議,可以書面形式反饋我部,我部將適時對清單進行補充、調整、完善。
附件:
1.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2.制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3.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4.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紡織印染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制革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7.制糖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8.電鍍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9.鋼鐵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0.煉焦化學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1.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2.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3.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4.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29日
附件1
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制漿、造紙、漿紙聯合(含林漿紙一體化)以及紙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木漿或非木漿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廢紙制漿或造紙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制漿、造紙原料或工藝變化,或新增漂白、脫墨、制漿廢液處理、化學品制備工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或焚燒爐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2
制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發酵類制藥、化學合成類制藥、提取類制藥、中藥類制藥、生物工程類制藥、混裝制劑制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獸用藥品及醫藥中間體制造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規模:
1. 中成藥、中藥飲片加工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學合成類、提取類藥品、生物工程類藥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發酵制藥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物發酵制藥的發酵、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化學合成類制藥的化學反應(縮合、裂解、成鹽等)、精制、分離、干燥工藝變化,或提取類制藥的提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中藥類制藥的凈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生物工程類制藥的工程菌擴大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混裝制劑制藥粉碎、過濾、配制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3
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農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化學合成農藥新增主要生產設施或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生物發酵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主要生產工藝(備料、反應、發酵、精制/溶劑回收、分離、干燥、制劑加工等工序)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4
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氮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銨等主要氮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氣化、凈化等主要生產單元的工藝變化,新增主要產品品種或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8.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5
紡織印染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紡織品制造和服裝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紡織品制造洗毛、染整、脫膠或繅絲規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規模增加50%及以上;服裝制造濕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規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規模增加50%及以上(100萬件/年以下的除外)。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紡織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脫膠、繅絲工序,服裝制造新增濕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藝、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6
制革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制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制革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皮至藍濕革、藍濕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產工藝或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7
制糖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制糖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以原糖或成品糖為原料精煉加工各種精幼砂糖工藝改為以農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藝。
4. 產品方案調整或清凈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8
電鍍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專業電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含專業電鍍工序的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規模:
1. 主鍍槽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電鍍生產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鍍種類型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產工藝變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9
鋼鐵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包含燒結/球團、煉鐵、煉鋼、熱軋、冷軋(含酸洗和涂鍍)工序的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燒結、煉鐵、煉鋼工序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團、軋鋼工序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產工藝流程、參數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燒結機頭廢氣、燒結機尾廢氣、球團焙燒廢氣、高爐礦槽廢氣、高爐出鐵場廢氣、轉爐二次煙氣、電爐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其他可能導致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的環保措施變化。
附件10
煉焦化學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焦炭(含蘭炭)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常規機焦爐及熱回收焦爐炭化室高度、寬度增大或孔數增加;半焦(蘭炭)炭化爐數量增加或單爐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裝煤方式、煤氣凈化工藝或廠內綜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藝、化學產品生產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主要原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7.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8. 焦爐煙囪(含焦爐煙氣尾部脫硫、脫硝設施排放口),裝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9.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11
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平板玻璃以及電子工業玻璃太陽能電池玻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玻璃熔窯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新增在線鍍膜工序。
4. 純氧助燃改為空氣助燃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原輔材料、燃料調整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 廢水、熔窯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 熔窯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12
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礦山、協同處置)和獨立粉磨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礦山開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窯協同處置非危險廢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或配套礦山、廢石場選址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增加協同處置處理工序(單元),或增加旁路放風系統并設置單獨排氣筒。
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類別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8. 窯尾、窯頭廢氣治理設施及工藝變化,或增加獨立熱源進行烘干,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9. 窯尾、窯頭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0.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暫存產生的滲濾液處理工藝由入窯高溫段焚燒改為其他處理方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附件13
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銅、鉛、鋅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冶煉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冶煉爐窯爐型、數量、規格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含二次資源、再生資源)、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冶煉爐窯煙氣、制酸尾氣或環境集煙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14
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以鋁土礦為原料生產氧化鋁、以氧化鋁為原料生產電解鋁,以及配套鋁用炭素的鋁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氧化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鋁電解工序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含配套赤泥堆場、電解槽大修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氧化鋁生產、石油焦煅燒工藝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熟料燒成、氫氧化鋁焙燒、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瀝青融化、生陽極制造或鋁電解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