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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通知
201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本市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要求,加強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的環境管理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建設項目的環保措施,強化建設期和運營期的環境管理
1、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中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應嚴格按照國家以及本市有關法規、標準以及環評文件和批復要求落實建設項目的環保要求,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保障建設項目運行符合環保要求。
2、建立企業自主環保竣工驗收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市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行政審批。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自主開展相關驗收工作。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落實建設項目變更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變動的,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國家及本市關于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有關規定,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或者開展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工作。
4、建立環境影響后評價制度。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37號)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
二建設單位應加大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環境信息公開力度,接受公眾監督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通過網絡發布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環境信息。根據環保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環發〔2015〕162號)的有關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開工前信息、施工過程中信息、投產/投運信息、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驗收監測和調查結果等。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設單位應通過“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見附件)”統一發布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環境信息。
三市區兩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環境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行政審批已于2016年6月1日起取消。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區兩級環保部門不再接受重點類建設項目投產前報告審核。已納入《國家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核發范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排污前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的,相關建設項目不得排污。屬于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范圍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和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相關規定,在涉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建設項目投用前,申領或變更相關許可證。未取得或未完成相關許可證變更的,相關建設項目不得投用。輻射類建設項目中的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納入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體系。在投入生產或運行前,應向具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申請輻射安全許可,在未取得相應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前不得投入生產或運行。其他輻射類建設項目市環保局在完成環評審批后,將建設項目的情況納入環保“三同時”日常監管范圍。
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進行執法監管。對存在未落實“三同時”制度、環保竣工驗收制度或違法排污等其他違反環保法規標準的行為,嚴格依法處理。
四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
自2017年10月1日起《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非輻射類建設項目中后期環境監督管理規程〉的通知》(滬環保評〔2014〕558號)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過渡期建設項目中后期環保審批改革的意見》(滬環保評〔2016〕189號)廢止。
2017年10月1日前,市區兩級環保部門已受理但未完成環保竣工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主完成驗收工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驗收可適當延期,但應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