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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出臺 6種環境問題情形將被約談
近日,經省政府同意,《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正式印發,將約談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據悉,由省政府制定環境保護約談制度,在全國尚屬首例。
根據《辦法》,
出現年度環境質量惡化,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環境問題這6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談。
根據《辦法》,
當出現需要約談情形時,由省環保廳向省政府提起對相關市政府的約談申請。省政府同意啟動約談后,由省環保廳起草約談通知,制訂約談方案,報省政府審定。約談通知由省環保廳向被約談單位發送。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后,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按時參加約談。約談由省政府領導同志主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后30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被約談單位的書面報告,對約談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并報省政府。
《辦法》提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并可視情邀請媒體代表列席。
省環保廳副廳長姚云輝表示,省環保廳將針對問題情形,及時組織約談。著眼解決問題,不漏報瞞報,注重約談成效。對于整改不到位、問題久拖不決,立即啟動問責程序,將相關情況和材料適時移交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我省的實施細則,實施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