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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丨公布8個危廢違法典型案例
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廢甲酯油污染環境案
二、福建、廣東聯合打擊孫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傾倒鋁灰污染環境案
三、江西省撫州市趙某等人非法跨省轉移、填埋危險廢物環境案
四、山東省濟寧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
五、山東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六、湖南省婁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轉移、傾倒鋁灰污染環境案
八、陜西省渭南市張某等人利用廢鉛蓄電池非法煉鉛污染環境案
為有效震懾跨行政區域非法轉移、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基層規范辦案,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第四批8個涉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跨省傾倒、填埋、處置危險廢物,有的將危險廢物簡單處置后以次充好或摻在產品中銷售,有的涉及長期從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黑色產業鏈的犯罪團伙。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緊密配合,暢通跨省違法犯罪案件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與公安和檢察機關相互協作,形成執法合力,根據群眾和基層網格員的線索,跨省調查,追根溯源,有力震懾了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
生態環境部對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生態環境局、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山東省德州市生態環境局臨邑分局、湖南省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北流生態環境局和陜西省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蒲城分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對安徽、江蘇、廣東、浙江、上海、甘肅、寧夏、四川、山東等地生態環境部門協助調查跨省級行政區劃案件的做法提出表揚。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辦理效率和質量。
第四批8個涉跨省級行政區劃典型案件具體內容如下:
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廢甲酯油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從小線索入手,斬斷跨多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鏈條。
2.持續重點打擊“散亂污”非法作坊。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以下簡稱吳興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湖州市織里鎮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氣味飄出。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檢查,發現現場貯存有不明化學物質,部分原料溢流在場地上,伴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經鑒定,現場不明化學物質為有機玻璃制造產生的精餾殘渣(以下簡稱廢甲酯油),屬于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數量約為300噸。吳興分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
經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本案群眾舉報的非法小作坊實際經營者)和鄭某某(另一收集點經營者)以400-500元/噸的價格從安徽滁州、宣城,江蘇鹽城等地的非法有機玻璃加工作坊收購廢甲酯油,經簡單處置,每噸加價200元轉賣給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購商。收購商則將廢甲酯油以“重油”名義,按2700-3000元/噸賣至安徽各地瀝青攪拌站,最終被作為“燃料油”使用,在焚燒過程中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查處情況】
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將線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正式立案偵查。此后,生態環境部門多次配合公安機關趕赴江蘇、安徽等地,對涉及的上下游產業進行調查取證。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包括非法有機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員),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訴階段。
【案件啟示】
強化危險廢物的源頭管控,創新環境違法行為發現機制
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小作坊非法收集上游小作坊非法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簡單加工處置,再以“產品”名義出售,以次充好,存在較大的迷惑性和隱蔽性,需要各地強化危險廢物的源頭管控,尤其是危險廢物再利用產業的全過程監管。同時,小作坊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簡單,極易死灰復燃,且選擇地點較為偏遠和隱蔽,日常監管難度較大,需要不斷創新環境違法行為發現機制,加大對“散亂污”非法作坊的打擊力度。
二、福建、廣東聯合打擊孫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傾倒鋁灰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閩粵多次召開案件研判分析會并聯合執法。
2.快速判斷案情并上報,省廳派員支持。
3.網格監管及時發現環境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2日、24日,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漳浦生態環境局)分別接到漳浦縣兩個鎮的環保網格員反映有車輛疑似非法轉運、傾倒固體廢物。漳浦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初步判斷為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為防止證據遺失、嫌犯潛逃,執法人員聯系屬地公安機關到場開展現場勘察、詢問調查,現場控制違法嫌疑人員、查扣轉運貨車。根據現場踏勘及調查詢問,初步認定轉運傾倒的固體廢物為鋁灰(危險廢物類別為HW48),約300噸,系由廣東省轉運至福建省漳浦縣傾倒。
鑒于案情重大,6月24日漳浦生態環境局啟動重大環境違法案件查辦機制,成立專案組并委托取樣,商請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并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請求支持。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第一時間派執法骨干赴現場指導案件偵辦,同步向廣東省通報案情和協查需求。閩粵兩省立即啟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合作機制,聯合部署摸排和執法協作。
同時,漳浦縣各部門密切溝通配合,保障案件偵辦質量和防止次生環境污染。漳浦生態環境局負責線索甄別、證據采集,危險廢物鑒定及應急處置;漳浦縣公安局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防止證據滅失、人員逃匿;漳浦縣人民檢察院引導偵查方向,提出偵查取證意見;案發地鄉鎮政府負責現場封控和看護。
7月26日至28日,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和佛山、肇慶兩地生態環境部門大力支持配合下,漳浦生態環境局派出工作組開展危險廢物溯源工作。閩粵兩省生態環境部門先后召開4次研判分析會,共同研究涉案企業環評審批及驗收資料,商討案情和調查處理方向,明確工作路線、現場布控和證據收集固定等細節,并就危險廢物特別是鋁灰規范化處置利用相關規定、同類案件辦理經驗等方面進行交流。根據研判分析情況,兩省三地執法人員開展現場聯合執法,對涉案人員供認的企業和裝貨點位、運輸路線等逐個進行現場核實,依法開展取證工作。
【查處情況】
2021年8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依法移送漳浦縣公安局。8月10日,漳浦縣公安局正式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啟示】
1.跨省協同“一體化”,形成環境執法力量的有機互補銜接
在辦理跨省級行政區域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中,涉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相互信任,互通信息,積極溝通,高效協作,被傾倒地第一時間通報危險廢物來源地,來源地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部署摸排,兩地召開案件分析會并聯合執法,形成環境執法合力,共同打擊跨省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
2.生態環保網格化打通監管“神經末梢”
網格員巡查是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前沿哨兵,發現并上報疑似線索,有效延伸了監管觸角,各地可通過生態環保網格化和信息化平臺建設,立即組織控制現場,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實現精準執法、高效執法。
三、江西省撫州市趙某等人非法跨省轉移、填埋危險廢物環境案
【典型做法】
啟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7日,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王橋鎮政府反映轄區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險廢物的情況,撫州市東鄉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東鄉生態環境局)會同撫州市東鄉區公安局隨即開展調查。
經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間,浙江籍李某伙同江西籍趙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別將湖北某生藥物原料公司(醫藥制造業,沈某名下)產生的蒸餾殘渣和湖北另一制藥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用貨車多次非法轉運至江西省本案現場堆存(以下簡稱Ⅱ區和Ⅲ區)。隨后,趙某和官某擔心被發現,將Ⅱ區和Ⅲ區堆存的危險廢物就地挖坑掩埋。經檢測分析,填埋物屬于具有易燃性的危險廢物;周邊土壤中鎳、總石油烴、乙苯的含量均超過第二類建設用地篩選值;地表水中石油類指標超地表水V類限值300多倍。
目前案發地非法填埋的危險廢物已由當地鎮政府委托挖出、稱重(共500余噸),并全部妥善處置。被污染土地擬于2022年完成生態修復工作。
【查處情況】
2020年12月28日,撫州東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1)被告人趙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同時追繳被告人趙某、官某和李某違法所得。
(2)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結合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判決如下:
趙某、官某、李某和沈某連帶承擔Ⅲ區開挖產生費用、轉移處置費、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環境應急監測費用等支出計人民幣1,619,778元,趙某、官某、李某、沈某連帶承擔Ⅲ區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計人民幣754,080元。
趙某、官某、李某連帶承擔Ⅱ區開挖產生費用、轉移處置費、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環境應急監測費用等支出計人民幣298,098元;趙某、官某、李某連帶承擔Ⅱ區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計人民幣3,242,992元。
【案件啟示】
兩法銜接及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
各地在環境污染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機制,公安機關盡早介入案件調查可以快速固定關鍵證據,檢察機關可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踐行生態有價、損害必償的精神。
四、山東省濟寧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落實聯勤聯動機制,快速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日,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以下簡稱鄒城市分局)接鎮政府反映,該鎮一院落內傾倒有不明固體廢物。執法人員立即啟動聯勤聯動機制,會同鄒城市公安局赴現場進行調查。
經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聯系江蘇籍張某從浙江和上海等地將固體廢物(部分為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至山東省境內中轉后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將其中一車危險廢物傾倒于臨沂市平邑縣境內并將另外三車危險廢物存放至李某乙舊廠房內,被平邑縣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李某甲被刑事處理(現仍在羈押),傾倒的危險廢物已由平邑縣生態環境部門妥善處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將三車危險廢物傾倒于濟寧市本次案發地。
經檢測,傾倒現場遺留廢液pH值小于2,屬于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周邊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的含量超過第二類建設用地管制值。為盡快清除污染源,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鄒城市政府啟動了應急資金妥善處置危險廢物10余噸和受污染的土壤800余噸。
【查處情況】
2021年4月12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在明確傾倒廢液屬性后將該案移送鄒城市公安局。鄒城市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并成立專案組。專案組結合前期摸排成果,用2日時間赴山東省內多地查清以李某為首的非法收集、轉運、傾倒危廢“產業鏈”。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員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對7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
【案件啟示】
充分發揮聯勤聯動機制,快速偵破此類案件
生態環境部門自得到線索即啟動聯勤聯動機制,與公安局民警取得聯系一同赴現場進行勘驗,通過快速介入提高案件辦理效率,避免了線索消逝。
五、山東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暢通環境違法犯罪線索舉報渠道。
2.跨省協同辦案,抓獲從產生到傾倒危險廢物全鏈條涉案嫌疑人。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一名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舉報“德州市臨邑縣王某在其水產養殖院內填埋不明廢物”。根據線索,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公安局、德州市生態環境局臨邑分局及涉案街道辦事處立即進行調查,并在第一時間與危廢轉出地(江蘇、甘肅)取得聯系,三地各部門相互協同辦案,順利摸清整條非法利益鏈,將產廢單位和非法傾倒危廢的犯罪嫌疑人一舉抓獲。
經查,嫌疑人王某在臨邑縣從事水產養殖工作并將院落租賃給單某存放貨物。2020年5月,單某將約30噸黑色活性炭和約10噸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內,2020年7月,王某將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內進行填埋。經溯源,王某養殖場院內填埋的廢活性炭來源于江蘇某化工企業,白色粉末為廢苯甲酸,來源于甘肅某生物科技企業。
經檢測,臨邑縣王某養殖場內填埋的黑色和白色固體廢物甲苯浸出濃度超規定限值,均為具有浸出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共約40噸。
結合填埋物危險特性,為避免污染進一步擴散,經生態環境部門、公安和檢察機關共同研究,決定在雨季來臨之前將被填埋的危險廢物應急清運至危廢處置單位妥善貯存,現場共清運危險廢物和污染土壤200余噸。
【查處情況】
2021年4月17日,德州市臨邑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啟示】
1.積極在執法實踐中摸索跨省聯動執法合作方式,形成聯動長效機制
建立或簽訂跨省級行政區域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執法聯動機制或協議可以將各地環境執法力量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協作制度化、規范化,增進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合作,加強配合,分享交流經驗做法,了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辦理危險廢物環境案件中的重點和難點,互通有無,取長補短。
2.擴寬舉報渠道,重視舉報線索,完善獎勵機制
危險廢物非法跨省轉移傾倒處置往往具有隱蔽性,需要加強基層環保宣傳力度,擴大環境違法問題發現渠道,發動案件知情人積極舉報。
六、湖南省婁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建立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跨部門長效聯動機制,實現兩法銜接工作。
2.利用無人機航拍偵查,結合大數據分析,偵破案件。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婁星區某廢棄磚廠內散出刺激性氣味。執法人員迅速赴現場進行查勘并調來挖機挖掘出數十個鐵皮桶,桶內物體疑似工業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根據辦案經驗,主辦人員判斷該舉報可能為涉及非法傾倒填埋大量疑似危險廢物的重大案件,因此立即上報,同時將案情通報給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婁星公安分局)。當日,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婁星公安分局赴現場開展勘查,并聯絡專業人員進行采樣分析并采取應急管控措施,規范開展危險廢物鑒定工作。
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政府成立由婁星公安分局和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婁星分局組成“12·25”非法傾倒填埋涉危險廢物案件聯合調查組,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應急清理并妥善處置現場非法傾倒填埋的危險廢物。
案發后,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梳理辦案難點,積極與公安和檢察機關對接,多次推動召開“12·25”案件聯席會議,4天赴四川、貴州、重慶、湖北等多個省份調查取證,形成案卷共20余卷。在遇到案件瓶頸時,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通過查看沿線卡口視頻錄像40余萬條、追查可疑運輸車輛500余輛、無人機航拍偵查可疑區域20多處,公安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對疑似作案人員進行追查,最終將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
經查,2017年以來被告人戴某、李某等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聯系湖南省懷化、長沙等地企業,以遠低于市場的價格非法收集危險廢物共計300余噸。被告人戴某、李某將其中100余噸危險廢物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被告人楊某進行處理,楊某將部分危險廢物交由同樣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被告人呂某、廖某處理。2018年12月24日,呂某、廖某聯絡挖機和貨車將245桶50余噸危險廢物直接傾倒、掩埋在本次案發地。涉案填埋物為湖南某公司產生的蒸餾釜殘渣和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造成周邊大氣和土壤污染。
“12·25”環境污染案件具有涉案危險廢物種類多、數量大、成分雜,涉案人員多、區域廣、時間長等特點。本案涉及湖南省多個地州市和四川、貴州、重慶、河南、湖北、廣東等多省的部分城市;涉案人員達11名,為專業從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黑色產業鏈的犯罪團伙,極具反偵察意識,給偵破造成了重重阻難。
【查處情況】
1.處罰情況
檢察機關依法對戴某某等8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取保2人,另案處理1人,2020年8月,婁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1)戴某某、李某某、郭某、呂某某、黃某某、陽某某、何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2)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目前,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生態環境部等11部委印發的《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賠償生態損害賠償金6,123,680元,現場已修復到位。
【案件啟示】
積極整合各部門優勢,建立聯動機制,實現案件辦理的突破
建立“生態環境+公安+檢察”聯動機制可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出現的問題隨時會商,通過梳理案件難點、明確辦案思路、嚴謹推進調查取證,確保該案件移交程序的規范合法、調查取證合法合規、案卷移送起訴高質量。在辦案前期生態環境部門調查過程中,公安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以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對前期現場采樣、人員訪談、調查筆錄制作等全過程進行指導跟蹤,防止出現程序違法情況,保障案件順利辦結。辦案過程中充分發揮各部門各自的辦案優勢,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手段,通過大數據分析等方法,實現證據的快速固定和提高“查、打、訴”一體無縫銜接的辦案效能。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轉移、傾倒鋁灰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快速認定鋁灰(渣)的危險特性,加快案件辦理。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北流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北流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北流市某鎮一倉庫疑似非法貯存鋁灰渣。北流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立即赴該倉庫調查。經查,倉庫內堆放蛇皮袋包裝的疑似鋁灰(渣)固體約400噸,倉庫前停靠的8輛大貨車上裝載同類固體約200余噸,共計約600余噸。
經進一步調查,該黑色固體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辦理合法手續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中間人蘇某某介紹從黃某某處非法轉移獲得,并收取一定的處置費,準備用于制造水泥磚,由黃某某負責運輸并安排司機。呂某某等8名司機在明知“貨物”與貨運單不相符、貨運手續不全且“貨物”有刺激性氣味、可能是危險物品的情況下,仍然承接運輸業務,將疑似鋁灰(渣)從廣東省多個城市收運到北流市該鎮倉庫內,前后運輸總共20車次。經委托鑒定,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結合溯源分析,認定該黑色固體為鋁灰(渣),是具有反應性和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總量約650余噸。
此外,經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深挖細查,相繼在玉林市玉州區、容縣、陸川縣、博白縣等地另查獲12起非法轉移、貯存、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其中玉州區1起非法傾倒填埋約120噸危險廢物鋁灰(渣)的案件是北流市“4·30”污染環境案犯罪嫌疑人所為。目前已將玉州區非法傾倒填埋危險廢物鋁灰(渣)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北流市“4·30”污染環境案并案查處,其余案件正在另案偵辦中。
【查處情況】
目前,玉林市生態環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調市縣兩級人員組成6個涉固體廢物環境污染案件專項工作組共53人,赴廣東、廣西各地調查取證、追蹤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獲涉案固體廢物來源企業(窩點)6家(個)。目前北流市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準逮捕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案件啟示】
提高鋁灰(渣)環境管控,加大鋁灰(渣)監管、執法和利用處置技術扶持力度
我國是鋁業大國,每年產生大量鋁灰(渣)。鋁灰(渣)遇水會發生反應,釋放氨氣,受潮也容易自燃,非法傾倒鋁灰(渣)會造成較大健康和環境風險。根據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國家危險廢物鑒別相關標準,鋁灰(渣)屬于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進一步明確了鋁灰(渣)的危險廢物屬性。
產生鋁灰(渣)的企業應切實做好相關污染防治工作,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相關法律制度要求,對產生的鋁灰(渣)如實申報登記,進行管理計劃備案以及落實好源頭分類、應急預案和業務培訓。生態環境部門也需要加強對鋁灰的環境過程監管,依法從嚴執法,加強環境違法犯罪線索信息共享,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八、陜西省渭南市張某等人利用廢鉛蓄電池非法煉鉛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司法銜接及時,部門高效聯動。
2.重視群眾舉報,擴展案件線索渠道。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簡稱蒲城分局)接到群眾微信投訴平臺舉報稱,渭南市蒲城縣某硫酸廠內有人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造成環境污染,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發現涉事硫酸廠東北角一廢棄廠房內的一座非法煉鉛爐正在生產,相關人員已全部逃逸。
蒲城分局立即啟動聯動機制,公安、檢察機關當日即介入開展排查,封鎖案發現場。同時召開聯席會議,各部門各司其責,由檢察院負責案件的取證指導,公安刑警大隊進行現場勘察取證,公安環食藥大隊負責控制現場并動用技偵手段鎖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負責現場檢查筆錄的制作、資料取證、監測、案發現場的危險廢物及相關物品的查扣等。
經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間,張某等先后八次前往寧夏、四川、山東等地購買廢鉛酸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HW49)共247.44噸,且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在涉事硫酸廠利用廢蓄電池非法煉鉛,并利用滲坑排放酸液。經檢測,土滲坑內的酸液壤pH值為0.65,鉛含量最高為40.6 mg/L,周邊土壤也受到污染。
【查處情況】
2020年10月21日,蒲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陳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三年不等,其中金某某、楊某某、郭某、李某生和馬某等5人宣告緩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決,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案件啟示】
1.司法銜接及時,部門高效聯動
司法銜接及時,各部門高效聯動,動用高科技手段鎖定嫌疑人。在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全程指導,指明方向,公安機關動用技偵手段鎖定嫌疑人,赴涉案省調查取證,將案件涉案人員一網打盡,為以后辦理同類案件積累寶貴經驗。
2.重視群眾舉報,擴展案件線索渠道
對違法地點較為偏僻的案件,線索來源和后期順利查辦離不開附近群眾的全力配合,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赴現場調查并保護、固定證據,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環境幸福感和滿意度。
轉自:生態環境法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