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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發布關于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意見
近日,山東省發布關于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意見,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關于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和《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動方案》有關要求,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全文如下: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意見
魯環函〔2020〕498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關于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和《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動方案》有關要求,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終端及與系統運行相關的構筑物、機電設備及附屬設施等)運行維護管理體系,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二、明確界定責任主體
各市、縣(市、區)為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要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為管理主體,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制度,對負有運行維護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日常運行維護工作開展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科技、水利(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完善村規民約,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
三、科學制定年度計劃
各縣(市、區)要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年度計劃,包括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和運行維護要求,以及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不達標或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更新改造;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城鎮周邊的農村延伸。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要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四、切實加強運維管理
(一)設施竣工驗收和復核。公共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完成施工后,經3個月試運行,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設單位、運維單位,對已通過竣工驗收并提交運行申請的項目進行現場復核。對復核合格的,納入正常運維管理;對復核不合格的,反饋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復核。
(二)運行維護主體。縣(市、區)要明確運行維護主體,可以由鄉鎮(街道)或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公共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街道)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運行維護。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維護的,要遵守有關運維規定,明確專職人員,定期開展運行維護培訓。村民以及其他向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戶內處理設施的養護、維修。
(三)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鄉鎮(街道)或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要與運維單位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運行維護服務合同要載明巡查檢查、清渣清淤、維修更換、檢測等運行維護的具體要求,公共處理設施的交付條件,運行維護費用的收付,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運維單位責任。運維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約定,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日常養護、巡查,及時處理公共處理設施故障,清理、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證公共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在村內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查時間、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要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運維單位自行檢測和記錄。運維單位要定期對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集中處理設施開展出水水質檢測,妥善保存檢測原始記錄。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門要通過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系統平臺報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態和進出水水量、水質等信息。
(六)污水處理設施報修和核查。公共處理設施發生損壞、故障,超出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范圍的,運維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鄉鎮(街道)或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鄉鎮(街道)或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運維單位報告后,組織維修或采取其他應急處理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響。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停用等原因確需停運全部或部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應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鄉鎮(街道)或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鄉鎮(街道)或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及時核查處理。
五、加大組織保障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要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對鄉鎮(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等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落實保障資金。各市、縣(市、區)要落實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及保障政策,探索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可以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農戶按照一定比例承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各市、縣(市、區)要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于公共處理設施新建、更新改造和運行維護等內容。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
(三)強化監督評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日處理2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性監測計劃。各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從組織領導、規章制度、運行情況、管理成效、水質監測、臺賬資料、資金保障、社會評價等方面,量化評估內容和評分標準。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中國環保產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