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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是什么性質的文件?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生態環境部等五部委印發《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是什么類型的文件?是部門規章、條例、行政法規,還是指令?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環保組織如何進行公眾參與?
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解答:
《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由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五部門聯合印發。乍一看,它貌似一個部門規章。但實際上,它不符合法律對于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而《意見》并沒有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也沒有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顯然并不符合法律對于部門規章的要求。
根據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的經驗,甄別一個規范性文件是不是部門規章,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看是否有發文的“文號”。凡是有“文號”的,都是一般的文件,都不是部門規章。部門規章使用的是“部長令”號。《意見》的文號是“環大氣〔2019〕35號”,因此它不是部門規章。
二、看行文對象。部門規章的發布對象是公眾,而一般文件都有具體的行文對象。《意見》的行文對象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廳(局)、委等主管部門,不是社會公眾,因此它不是部門規章。
三、看文件中是否有“公布”二字。只有“法律”級別的規范性文件,才使用“公布”二字。普通規范性文件,因為一般是印刷成紙質文件發給下級部門的,因此常常使用“印發”二字。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意見》的效力僅僅限于其行文對象,也即“行文對象中的有關部門”。可以把《意見》看作是“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
那么,《意見》對企業有無約束力?當然沒有。但是,有關行政部門一定會按照《意見》的精神,把文件中的“要求”傳導給有關企業。
環保組織作為社會公眾的重要組成部分,則可以在有關部門是否落實《意見》要求方面發揮監督作用,還可以為行政部門提供企業違法的相關信息。
來源:馬倍戰律師事務所 法岸環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