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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您一起學:《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
為提高全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2020年1月2日,省生態環境廳修訂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一、新《裁量基準》有什么亮點?
答:(一)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
《裁量基準》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有針對性地設定了多個裁量因子,確保裁量結果科學、合理、準確。例如,對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這一違法行為,確定處罰金額時,會綜合考慮廢氣類別、超標因子個數、超標倍數、小時煙氣流量、違法行為發生時期環境敏感度、違法次數等因素,對違法行為進行綜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實現過罰相當。
(二)“裁量表+公式”計算處罰金額
確定處罰金額時,首先明確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裁量表,確定裁量表中各項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級,將裁量等級套入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因素干預。
(三)首次明確輕微違法免罰清單
首次明確了8種輕微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清單,體現寬嚴相濟的處罰精神。有利于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集中力量精準打擊惡意嚴重違法行為,也是生態環境部門優化服務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二、什么情形可以免予處罰?
答:(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二)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四)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五)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整改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八)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符合上述八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適用每種情形時,多個條件應同時滿足才能免予處罰。例如,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這一違法行為實施免罰時,應同時具備“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這三個條件。
三、什么情形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答:(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規范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罰”“輕罰”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環發〔2020〕33號),企業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和賠償的,可以依據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認定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四、什么情形可以從重處罰?
答:(一)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涉氣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市級以上(含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五)環境違法行為引起多次查證屬實的環境信訪或產生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六)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