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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6號國務院令,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
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國務院制定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明確了目標任務、發放程序等問題,排污許可制度開始實施。
生態環境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企業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座談會,進行實地調研,會同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2021年1月24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布《條例》。
問:
《條例》在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
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對于提高審批效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在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要求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二是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和材料要求,規定排污單位可以通過網絡平臺等方式,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三是明確審批期限,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和重點管理的審批期限分別為20日和30日。四是明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問:
《條例》在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
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是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的關鍵環節。《條例》在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相符。二是要求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三是要求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四是要求排污單位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
問:
《條例》在加強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條例》在加強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二是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現場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濃度等進行核查。三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鼓勵排污單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來源:生態環境部、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