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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際合作、統籌溫室氣體和污染物協同控制
近日,生態環境部出臺了《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促進了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協同增效,對深化和開展協同控制工作具有重大意義。
從國際視角談
《指導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
一是進一步彰顯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雄心和決心。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個場合作出關于2030年前力爭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和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愿景的重大宣示。這一重要宣示是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充分體現了我國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責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同時,這也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我國各行各業下大力氣推進碳減排、實現碳中和發出了動員令。《指導意見》的出臺充分說明了我國未來要增強應對氣候變化的整體合力,主動謀劃,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取得新突破和新進展,為全球氣候治理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是進一步推動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統籌與協調。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應對氣候變化職能劃入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各省市機構改革中生態環境廳(局)的氣候變化職能也進行了相應調整。為此,如何打通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或者說如何協同控制傳統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成為國家和地方層面面臨的重要挑戰。《指導意見》從戰略規劃、政策法規、制度體系、試點示范、國際合作等5個方面全方位提出了未來我國全面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統籌融合的路線圖,為推動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指明了方向,也為我國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提供了重要支撐。
三是為世界其他國家溫室氣體與污染物協同控制提供了中國方案。由于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著相似之處,世界上很多發展中國家和我國面臨著相似的問題,即溫室氣體和污染物減排的雙重壓力。《指導意見》的出臺為發展中國家處理類似問題提供了可借鑒的模式,為發展中國家探索溫室氣體和污染物協同減排路徑提供參考,實現兩者的協同控制。
從國際比較視角看
《指導意見》的特點
國際上認識溫室氣體與污染物協同關系從21世紀初開始,此后,研究人員在協同效應的機理、評估方法等方面開展了一些基礎性研究,并以此為基礎在行業、區域等層面開展了一些評估。隨后,協同控制政策開始應用到排放清單制定等領域,如歐盟在排放清單制定等方面實現了協同。但是,從國際上看,協同控制更多的是集中在研究和宣傳層面,真正實現政策落地的少。相比國際而言,《指導意見》在制定過程中根據我國自身的實踐情況進行了創新,具備了自己的特點:
一是實現了溫室氣體與污染物協同控制政策的落地。我國在溫室氣體與污染物協同控制研究方面基本與國際同步,在某些協同控制立法和相關政策制定方面甚至走在前列。《指導意見》打破了原有法規中僅有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可實施可操作措施的現象,讓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政策真正實現了落地生根,也給地方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指導。
二是從系統治理的角度全方位、多層次推動溫室氣體與污染物協同控制。《指導意見》提出,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統一謀劃、統一布置、統一實施、統一檢查,建立健全統籌融合的戰略、規劃、政策和行動體系。未來,氣候變化工作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協同不是單一政策或者領域的協同,而是從制度體系、政策實踐、宣傳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協同。如《指導意見》提出在頂層制度設計時就要進行統籌考慮,同步將溫室氣體和污染物的協同控制納入制度設計中。此外,在環境統計、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制度等政策實踐層面也要充分發揮協同作用。
三是重視協同控制的國際宣傳與合作。盡管我國在協同控制方面已開展了大量工作,但與日本等國家相比,在宣傳力度、影響力等方面仍然比較弱,國際上對我國的了解還很不夠。《指導意見》中專門有一節提出“擔當大國責任,推動國際合作統籌融合”,在保障措施中也專門提出了“加強宣傳引導”,充分體現了未來我國要統籌好已有的環境和氣候變化領域的合作,相關研究與技術要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做好對外宣傳。
從國際視角看推動
《指導意見》落實的重要著力點
綜合來看,《指導意見》的出臺給我國“十四五”期間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提出了清晰的方向,對于加快形成以“降碳”為核心的“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總抓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鑒于現階段國際社會持續高度關注我國實現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部署推進情況,未來推動《指導意見》落實的主要著力點為:
一是進一步加強協同控制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利用好現有的雙邊、多邊環境與氣候變化合作機制,拓展和深化在協同控制領域的合作;加強與國外其他機構在協同控制評估方法學、模型等領域的合作,開展聯合研究。
二是重視協同控制領域的宣傳。將《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和好的做法向國際宣傳,“走出去”與“引進來”并重。加強與世行、亞行等國際機構的聯系,在“南南合作”“一帶一路”的平臺上把我國協同控制立法、評估方法、技術篩選、項目實施等方面的經驗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分享。
來源:中國環境報、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