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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以下簡稱《重大變動清單》)。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重大變動清單》出臺的背景、編制原則、思路和主要內容、適用范圍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重大變動清單》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至2019年,我部發布了火電、制漿造紙等29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在規范環評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監督執法、排污許可對接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對于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的建設項目,無直接判定依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較難指導建設單位開展相關工作,部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照已發布的重大變動清單開展環評管理,依據不足,也制約了建設項目審批和監管效能。
《重大變動清單》的制定,進一步健全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規范了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管理,有效指導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判定,并實現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的有機銜接。
問:《重大變動清單》的編制原則是什么?
答:《重大變動清單》在編制過程中,在保持與現行重大變動管理要求一致的基礎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協調銜接,保持管理要求一致。本次重大變動的界定原則與現行有關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相協調,與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已發布的行業重大變動清單基本要求相一致。二是抓大放小,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本次適用范圍內行業以中小型企業居多,為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較已發布的行業重大變動清單,管理尺度上適度調整。三是有的放矢,實施項目分類指導。重點篩查可能產生重大不利環境影響的情形,納入重大變動清單管理,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四是注重實效,保障清單切實可行。本次綜合重大變動清單覆蓋尚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對變動情況盡可能給出定量的判定依據,減少主觀判斷,提高清單的可操作性。
問:《重大變動清單》的編制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管理實際,將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化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界定為重大變動。
(一)關于性質變動的界定
結合已發布的港口、火電、水利、鐵路等行業重大變動清單,《重大變動清單》將“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界定為性質的重大變動。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調整為危險廢物填埋場的情形,界定為重大變動。
(二)關于規模發生變動的界定
規模變動是比較常見的變動內容,包括主體裝置、主要產品以及配套裝置、副產品等規模變動,《重大變動清單》將超過裝置設計裕量,導致不利于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列入重大變動。同時,按照變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結合區域環境容量并針對達標區和不達標區采取差異化環境管理要求明確判定條件。
(三)關于建設地點發生變動的界定
建設項目的選址發生變動時,對于環境影響受體而言,等同于一個新的建設項目,需要重新論證其選址合理性,并對變化后新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進行影響分析評價。《重大變動清單》主要將“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作為重大變動內容的判定依據。
(四)關于生產工藝發生變動的界定
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原輔材料、燃料的變化情形復雜,一般難以直接判定,《重大變動清單》將項目發生變動導致新增污染物種類、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作為重大變動的判定依據。
(五)關于環境保護措施變動的界定
對污染防治措施優化、強化、改進等可有效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不會加重環境不利影響的,不判定為重大變動。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將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問:《重大變動清單》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適用于化學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鐵合金、鑄造、固體廢物利用及處置、城鎮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家具制造等尚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
來源:生態環境部 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