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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名錄與鑒別管理制度日趨重要
——新固廢法系列解讀之六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第七十五條對我國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新固廢法除了保持原固廢法中規定的“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還增加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規定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的規定,反映出危險廢物名錄與鑒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新的要求。
1 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根據新固廢法,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危險廢物鑒別過程實施管理,一是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二是統一固體廢物危險特性技術指標,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三是制定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對鑒別過程實施管理。
根據固體廢物的危害性質將應予以嚴格控制和重點管理的固體廢物按種類、名稱匯集,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凡列入名錄的廢物,均應按國家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劃定危險廢物的種類和范圍,不僅涉及到科學技術問題,也涉及到國家經濟發展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實際要求和能力。
危險廢物的特性鑒別是指根據規定的標準、方法和規范,對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進行分析、測試,以確定某種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過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類別有限,所列類別之外的固體廢物應通過危險廢物特性鑒別確定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2 名錄是危險廢物管理的“基石”
危險廢物鑒別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名錄是危險廢物管理“基石”,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包括:
名錄是危險廢物管理頂層設計的重要依據。
危險廢物鑒別是摸清我國危險廢物底數的重要手段,目前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與統計主要都是基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開展的。因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直接影響我國危險廢物產生、流向、貯存、處置等統計數據,體現我國危險廢物的產生和管理現狀,為我國危險廢物的相關管理規劃、政策的制訂提供科學的依據。
名錄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技術基礎。
危險廢物鑒別是明確固體廢物屬性、確定危險廢物管理對象的重要依據,其發揮的作用還涉及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察、規范化考核、經營許可證管理以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多方面,對我國固體廢物,乃至整個環境的污染防治工作有著重要作用。
名錄是環境污染司法案件辦理的重要依據。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發布后,涉及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日趨增多,其中固體廢物的屬性認定成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量刑的重要依據。
3 完善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起步較晚, 2007年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體系,但相當長時間后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才逐步開展。隨著我國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加強,以及2013年“兩高”環境司法解釋發布后,鑒別工作案例迅速增多。結合這些年鑒別工作實踐,建議在以下方面完善我國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的名錄動態修訂工作機制。
我國于1998年首次頒布名錄,2008年和2016年分別進行兩次重大修訂。從《名錄》修訂的歷程上看,2008版主要完成了總體框架和名錄認定的總體原則的制定,2016版主要基于現有的研究基礎,針對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開展修訂,同時建立了基于風險評價的名錄修訂方法,并補充了豁免管理機制。2019年,針對危險廢物管理工作新形勢,生態環境部又啟動了名錄修訂工作。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名錄體系,總體上我國名錄基本上已經從制修訂階段轉化成名錄的維護和完善階段。但目前名錄修訂工作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系統持續的基礎研究薄弱,難以支撐名錄的維護和完善;工作機制的缺乏難以保障《名錄》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為此,在名錄修訂工作中,應建立完善的名錄動態修訂工作機制。名錄的修訂過程應包括:意見征集—評估論證—修訂意見發布—后評估過程。常態化的修訂工作機制應為過程滾動實施的過程。意見征集可以按周期性征集與日常收集相結合的模式進行,并建立意見庫。評估論證是對修訂意見進行核實或科學論證的過程。
主管部門可以就意見庫中影響重大、急需解決的問題委托相關研究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和充分論證,形成系統的研究報告,作為名錄修訂的技術依據。采用以上滾動修訂的工作機制,可以保證急需的修訂意見得到及時頒布,同時確保修訂內容的具有充分的科學依據。
二是完善危險廢物特性鑒別標準體系。
1996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先后制定了腐蝕性鑒別(GB5085.1-1996)、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1996)、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3-1996)三項鑒別標準以及配套的檢測方法標準。2007年對以上三項鑒別標準進行修訂,同時新增制訂《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易燃性(GB 5085.4-2007)、反應性(GB 5085.5-2007)和毒性物質含量(GB 5085.6-2007)四項鑒別標準,并配套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2007)對鑒別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的技術要求做出規定。
近年來,國家對環境管理和環境司法的工作力度不斷加強,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對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時由于鑒別技術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危險廢物特性鑒別標準體系已難以適應新的鑒別需求,具體包括:
鑒別程序和判斷規則有待優化。例如危險廢物鑒別程序中未充分利用理論分析作用,導致鑒別工作中過度檢測。現有的處理后判定規則不利于促進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混合原則在執法中容易引起較大的爭議,且無形中增加廢物的處理量和處置成本等。
鑒別指標有待完善。例如抗生素、激素等存在較大人體健康風險的污染物缺乏相應的標準限值。易燃性、反應性鑒別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毒性物質含量鑒別標準存在較大的爭議等。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要求需要細化完善。例如份樣數未考慮固體廢物的產生特征,部分鑒別項目采樣對象不明確,以及環境污染事故的鑒別缺少依據等。
三是強化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統一管理。
目前,全國普遍沒有明確負責組織危險廢物鑒別的機構以及鑒別程序等事宜,導致廢物產生單位不知道去哪里進行危險廢物鑒別,鑒別的程序是什么,哪些實驗室可以開展危險廢物鑒別測試,什么樣的鑒別結果符合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開展。
由于缺乏統一的管理,危險廢物鑒別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鑒別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主要表現為:鑒別對象不準確,經常出現對名錄中的廢物進行鑒別;鑒別結論缺乏依據,例如,樣品份樣數不合規范,檢測項目不夠全面等;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少數檢測機構為迎合部分企業減小廢物處置成本的需求,將危險廢物定性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4 圍繞新固廢法要求已取得一些積極進展
針對上述問題,圍繞新固廢法的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也一直在不斷完善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制度,并取得了積極的進展。
積極推動名錄動態修訂。目前,針對名錄修訂間隔過長,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所導致的固體廢物類別和污染特性的快速變化的現狀。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啟動了2016年版名錄的修訂工作,并于2019年12月發布二次征求意見稿,有望及時配合新固廢法的實施。
有序完善鑒別標準修訂。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修訂發布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這兩項標準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此外,腐蝕性、易燃性和反應性鑒別標準也正在修訂過程中。
研究制定危廢鑒別管理要求。生態環境部一直在推動危險廢物鑒別統一管理工作,早于2016年發布了《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2020年,生態環境部根據新固廢法第七十五規定,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工作要求相關前期研究,研究出臺危險廢物鑒別機構技術導則等相關文件。
作者分別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所所長、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所研究員、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所副研究員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