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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也要進行土壤污染調查
建設用地地塊在哪些情況下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由誰調查?
1月1日起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前兩款規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 釋 義 】
本條是關于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
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
一是發現問題線索的,要啟動調查。
對于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應當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是用途擬變更的,要啟動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當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一旦存在污染,社會危害大,應當重點關注。
受到調查技術手段、掌握信息的全面性等限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即使通過評審,之后發現問題的,依然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調查。
來源:科技小改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