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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無組織排放源執行的控制要求是什么?附無組織排放控制注意事項
VOCs 無組織排放源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VOCs 無組織排放源(指 VOCs 無組織廢氣收集后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兩方面:
一是排放濃度控制。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二是處理效率要求。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規定:收集的廢氣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 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以上規定的目的是針對 VOCs 通風排放的特點(氣量規模大、濃度低,濃度達標容易,但總量并未減少),通過對大源實施“排放濃度 + 處理效率”雙指標控制,有效減少 VOCs 排放量;對小源則簡化了要求,僅要求排放濃度達標。
三、概括起來,如下表: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標準要求企業在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主要有:
1.物料儲存環節。要求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等。
2.物料轉移和輸送環節。其中,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3.工藝過程。主要為化工行業,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學反應、分離精制、真空系統、配料加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等。
4.含VOCs產品使用。涉及行業較多,從作業工序來講,主要包括:調配(混合、攪拌等)、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風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及有機聚合物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塑、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
5.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別注意,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的企業,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6.敞開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濃度廢水中含有VOCs物質,污水處理時(如曝氣)會從水中轉移至大氣中。若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100 μmol/mol,應加蓋密閉收集
來源:環保365/環保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