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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取消VOCs旁路設施,必須保留的要安裝自動監控;違法嚴查!附解析
日前,生態環境部于5月18日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簡稱VOCs攻堅方案)用于指導各地開展5月至8月臭氧污染防治攻堅行動。《VOCs攻堅方案》中明確提出:“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要通過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等方式加強監管”。
鄭州:6月底前全部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
針對廢氣旁路設施規范問題,目前有地方已經明確落實節點了。VOCs前沿(vocs99)公號據鄭州市5月28日下發的《鄭州市2020年夏季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中注意到當地已經明確要求:6月底前全部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必須保留的,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旁路設施
那么什么叫旁路設施呢?專業的說法就是在廢氣處理的管道上再接一根繞過廢氣處理設備的管子。很多企業在檢查的時候通常給出的解釋是:考慮到應急情況下。但是這類應急情況主要是考慮到廢氣處理設施壞掉的時候才出現的。
但是從環保安全的角度上想既然是出現了應急情況,那么就需要添置必要的專用應急設備,而不是直排。
◆環辦大氣函◆
關于有機廢氣凈化裝置是否可以設置直排口問題的復函
(環辦大氣函[2018]304號)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有機廢氣凈化裝置是否可以設置直排口問題的請示》(廈環控[2017]6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等有關規定,企業應全面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1.企業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禁止企業在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啟用直接排空裝置,未經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廢氣。
2.你們應切實加強對企業在應急情況下通過直接排空裝置排放廢氣行為的監管力度,嚴肅查處企業在非應急情況下利用直排裝置偷排廢氣的行為。
3.對于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采用“一用一備”等方式,通過建設備用污染防治設施,避免設置廢氣直接排空裝置,防止廢氣直排,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3月7日
旁路絕非企業自視的“方便之門”
出于安全生產考慮,企業在配套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前預留煙氣旁路,用于應急狀態下的事故排放,但不少企業卻將其視為“方便之門”。
違法生產凡查必究,守法經營才是企業的生存之道。任何逃避環保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終被查處重罰。
近年來,通過旁通(暗管)直排廢氣被查處或正在涉嫌環境違法的企業。。。不在少數。VOCs前沿(微信號:vocs99)通過公開渠道獲取,目前有不少涉旁路直排違法且性質嚴重的企業,有的被生態環境部列為典型案例作了通報、有的獲得當地環保部門100萬的罰款處罰并移動公安機關。
幾起典型案例,列舉如下:
2018年12月,生態環境部“回頭看”典型通報一起案例:陜西韓城市龍門煤化工公司焦爐煙氣旁路排放,督察發現,由于煙氣脫硫設施存在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較差等原因,自2017年11月投運以來,經常性發生故障停運,焦爐煙氣未經處理直接通過旁路排放。此外,督察發現,該企業還存在旁路擋板密閉不嚴等問題,即使在旁路關閉情況下,仍有部分焦爐煙氣未經處理經由旁路偷排。
2018年6月,生態環境部通報典型案例: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旁路直排)排放大氣污染物,地方公安部門已開展進一步調查處理。
2017年12月,原邢臺市環保局通報一起典型案例: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廢氣未經處理旁路直排,該公司3#、4#焦爐部分廢氣未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從煙道旁路排放。市環保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處罰100萬元,并移送公安機關。
2017年8月,原佛山市環境保護局通報一起案例:執法人員對南海盛皇家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面漆房正在使用,廢氣收集設施設置旁路,部分噴漆廢氣未經處理通過旁路直接排向外環境。該公司將部分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3.5萬元。
面漆房配套的廢氣收集治理設施設置旁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來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