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發布的《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 (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等三個技術規范對2007年的技術規范進行了更新,但是河北省的《水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系統第3部分:運行和考核技術規范》DB13T1642.3-2012等相關規范未更新,請問我們在執行比對標準的過程中,優先參照哪個標準,或者在標準規范規定的不同的地方,我們優先執行哪個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據此,應優先執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在河北省內,對于HJ 355-2019未規定的內容應遵守《水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第3部分 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DB 13T1642.3-2012),對于HJ 355-2019和DB 13T1642.3-2012均作出規定的內容應從嚴執行。
來源:環評愛好者網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