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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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濟寧市公布2019年生態環境執法十大典型案例,違法類型包含私設排污口偷排污水案、非法傾倒廢水案、地滲并外排強堿廢水案,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案,拒絕檢查、VOCs無組織排放案,自動監測監控設施運維服務弄虛作假案,配套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案等。具體案例情況如下:
1
兗州區某食品有限公司
干擾在線監測設施采樣、超標排污案
執法人員歷時兩天,調閱了該公司在線站房內視頻監控主機存儲的視頻錄像,發現該企業使用“拆除采樣探頭”“加濾網”“高壓水槍沖洗”“水桶浸泡探頭隔絕污水”等手段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經查實,2018年12月6日22:20-12月7日4:40,2018年12月10日0:30- 4:30、16:30-20:30,2018年12月11日1:15-6:30,上述時間段采樣探頭均被拆除,在線監測設施無法采樣。執法人員對企業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負責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超標排污違法行為處罰款60萬元,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5萬元并移交公安機關,經兗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判處兩名責任人有期徒刑半年,緩期一年執行。
2
兗州區某礦業有限公司
私設排污口偷排污水案
2019年6月,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兗州區某礦業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時,發現其污水經過處理后外排,但排水量明顯偏小。執法人員遂對其廠區進一步巡查,發現洗煤廠外部雨水管網內有較大流水聲音,但當時并沒有下雨。執法人員撬開雨水管網的蓋板,發現該公司在雨水管網內私設一排污口,洗煤廢水、地面沖洗廢水均未經處理通過該排污口排入雨水管網進入外環境。經取樣檢測,COD濃度為432mg/L,懸浮物為447 mg/L,分別超出《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1 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7.64倍、13.9倍。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給予60萬元罰款,責令其封堵非法排污口,并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拘留相關責任人。
3
泗水縣某淀粉有限公司
偷排廢水案
泗水縣某淀粉有限公司主要用地瓜生產淀粉,為泗水縣重點排污單位,近年來因廢水及異味污染,屢次被群眾舉報,涉及的信訪件被省生態環境廳列為5年以下信訪積案。
2018年10月,有群眾實名舉報該公司偷排污水。結合淀粉企業生產時間和廢水排放較為集中的特點,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但現場未發現可疑管道。執法人員隨即調閱了淀粉的生產記錄,根據物料衡算,發現其廢水產生量遠大于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量。考慮到該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位于半山腰,車輛進出困難,偷排的方式應該是鋪設暗管。執法人員開始了地毯式排查,最終,在距離企業污水處理設施1公里外的荒山上發現了暗管,且周圍山坳中遍布白色廢水。證據面前,企業負責人承認了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私設暗管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經檢測,該企業偷排廢水COD超標175.7倍,氨氮超標2.37倍。原泗水縣環境保護局對其處15萬元罰款,并移送公安機關拘留相關責任人。
2019年10月23日,執法支隊在巡查中再次發現其偷排廢水。經檢測,COD超標337.3倍,氨氮超標3.37倍。因其一年內再次違法,行為惡劣,且主觀故意明顯,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60萬元罰款,并移送公安機關拘留相關責任人。
4
金鄉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地滲并外排強堿廢水案
2019年1月,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金鄉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發現其未批先建7個10噸的瀝青儲罐和1條瀝青加熱線;沖洗混凝土運輸罐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廠區西側未做防滲處理的土溝內,進而直排進入廠外公路溝。經采樣檢測,循環水池外排廢水PH為12.09,排入廠區北側公路溝處廢水PH為9.84,均超過《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及其修改單要求中一般保護區PH6—9的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萬元,對其地滲并外排強堿廢水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并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拘留法人代表。
5
高新區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非法傾倒廢水案
2019年5月16日,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一輛罐車正在向路邊污水管網內傾倒廢水。經現場核實,該車輛從高新區小郝垃圾中轉站接收沖洗廢水,轉移至該處進行傾倒。經進一步立案調查,發現該車輛隸屬于高新區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高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處置,但無污水處置能力,也未與第三方簽訂相關污水接收處置協議。為節省成本,該公司利用罐車將生活垃圾轉運站廢水直接傾倒進入周邊城市污水管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給予3萬元行政處罰。
6
任城區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自動監測監控設施運維服務弄虛作假案
2019年9月11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檢查魚臺縣某建材廠在線監測監控設施時,發現2019年8月19日設備故障處理未記錄在“煙氣在線監測設備故障維修記錄”及“煙氣在線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日常巡檢記錄”中。
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在線設施運營單位處理故障報警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并記錄故障處理過程。運維單位任城區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運維人員無法解釋為什么未做記錄,也無法提供從公司到該建材廠的交通方式。通過調閱8月19日該建材廠周圍所有交通卡口的行車記錄,發現該公司的運維車輛沒有到過魚臺某建材廠。
根據此線索,執法支隊于2019年9月17日、9月23日對任城區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魚臺某建材廠負責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經查實,該公司在為魚臺縣某新型建材廠提供自動監測監控設施運維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在處理2019年8月19日外排煙氣在線超標報警過程中,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到現場核實即出具故障報告,并上傳至濟寧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導致超標數據被屏蔽,使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的歷史數據失真,構成了對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數據的修改。
依據《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任城區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15萬元罰款,對其法人代表處罰款1萬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
7
高新區某液壓有限公司
配套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案
2019年9月16日,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高新區某液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噴漆和淬火工序正在生產,噴漆工序水簾正在運行,車間內引風裝置正常開啟。執法人員隨即到達該公司生產車間樓頂,對其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樓頂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處理設施風機開啟,水噴淋裝置未運行,光氧設備中7個燈管損壞無法正常使用,淬火工序配套的引風機正常開啟,但油煙凈化設施未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10萬元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予以行政拘留。
8
曲阜市某燃氣有限公司
拒絕檢查、VOCs無組織排放案
2019年4月,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曲阜市某燃氣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亮明身份后,門衛以各種理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廠區,持續時間15分鐘。進入廠區后,發現其聚氯乙烯造粒機未配套建設VOCS治理設施,管材三車間九條生產線正在生產,未按照環評要求配套建設VOCS治理設施;管道粉碎機粉塵無組織排放嚴重。
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拒絕檢查的違法行為,處5萬元罰款,責令其改正,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對該單位聚氯乙烯造粒機未配套建設VOCS治理設施,管材三車間九條生產線未按照環評要求配套建設VOCS治理設施的違法行為,處5萬元罰款并責令其改正;對該單位管道粉碎機粉塵無組織排放嚴重的違法行為,處5萬元罰款并責令其改正。
9
鄒城市某發電有限公司
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
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案
2019年4月16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對鄒城市某發電有限公司排污許可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的環境管理問題,隨后將問題移交濟寧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處理。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反饋問題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該企業2018年第1季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2個廢氣排放口的林格曼黑度項目、廠界廢氣的顆粒物項目開展自行監測,2017年第3季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2#排放口的林格曼黑度項目開展自行監測;該企業未按要求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信息公開。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六條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給予5.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0
泗水縣某礦業有限公司
揚塵污染案
2019年5月7日,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泗水縣某礦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其露天采石正在作業,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揚塵無組織排放;石子裝車作業配套的霧炮無法完全覆蓋作業面,粉塵無組織排放嚴重;石子破碎車間積塵嚴重;洗車臺尚未建好投用,車輛帶泥上路。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來源:濟寧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