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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應如何認定的請示》(川環[2017]4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該公告現行有效。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根據該公告的規定,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特此函復。
《關于環境行政處罰即時采樣問題的復函》
(環辦法規函[2018]1246號)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的即時采樣予以明確的請示》(津環保法報[2018]8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據此,現場即時采樣是指現場檢查時可以取一個樣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該樣品的采集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
特此函復。
附件:
《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
近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向我局詢問在環保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適用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等問題。鑒于該問題具有普遍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就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方法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放標準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必須執行。遵守排放標準是排污單位法定義務。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環保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