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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VOCs)、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非甲烷總烴(NMHC)這幾個概念總是分不清?
今年新發布的標準《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中有對以上術語的詳細描述,大家可以參考著理解。
揮發性有機物(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總烴(NMH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為深入實施《“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強對各地工作指導,提高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2019年6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其中明確指出VOCs重點排放行業,并深入分析當今重點行業治理存在的問題。
VOCs來源以移動源、生活源和工業固定源排放為主,移動源包括本地機動車、油品儲運銷、非道路機械、鐵路內燃機車等;生活源包括居民生活溶劑使用、建筑涂裝、餐飲及汽修等服務型行業等;工業點源(溶劑使用行業)包括石化、包裝印刷、汽車制造、家具制造、化學品制造等。
一是源頭控制力度不足。有機溶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來源,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政策激勵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據統計,我國工業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歐美等發達國家40%-60%的水平。
二是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VOCs揮發性強,涉及行業廣,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征明顯。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對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密閉封閉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廣的企業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研究表明,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以上。
三是治污設施簡易低效。VOCs廢氣組分復雜,治理技術多樣,適用性差異大,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高。我國VOCs治理市場起步較晚,準入門檻低,加之監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應付治理、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在一些地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甚至達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業由于設計不規范、系統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選擇了高效治理技術,也未取得預期治污效果。
四是運行管理不規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強過程管控,實施精細化管理,但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未建立、人員技術能力不足等問題。一些企業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但長期不更換吸附材料;一些企業采用燃燒、冷凝治理技術,但運行溫度等達不到設計要求;一些企業開展了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但未按規程操作等。
1.大力推進源頭替代,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
2.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提高廢氣收集率。
3.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濃度、大風量: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
高濃度: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
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
惡臭異味: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
低濃度VOCs廢氣和惡臭異味:生物法。
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
4.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推行“一廠一策”制度、加強企業運行管理。
1997年1月1日前設立的污染源執行標準值如下:
1997年1月1日起設立的污染源執行標準值如下:
2、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現有企業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與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3、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4、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6、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7、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8、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
9、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
10、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
編輯:環保365(轉載請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