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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企業將污水直接排放到沒有任何防漏措施的溝渠里。經鑒定污水ph值12.2。此溝渠離河水特別遠,無法滲漏入河流等水體中。生態環境部門可不可以按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移送至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應該運用何種法律對企業處罰?
針對此問題,在實務中形成了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行為可直接認定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其處罰即可。至于《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中移送拘留的規定,要與《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結合起來才有適用的可能性。因為相對于《環境保護法》來說,《水污染防治法》是特殊法律。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才能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有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論是否造成水污染事故,都應當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進行移送。在《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可得出,實施逃避監管行為應當移送的論斷。若要完成此案件盡職處理,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處罰,同時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水污染防治法》的附則中界定了水污染物的含義。它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此溝渠已經干涸,離河水特別遠,無法滲露入河流、地下水等水體中,所以企業的這些強堿性污水不能認定為水污染物,從而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由于這些強堿性污水不能認定為水污染物,從而可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來認定處罰,進一步說,根據事實情節,可按照該法的第六十八條第(七)項或者第七十五條第(十一)項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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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1.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2.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4.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5.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十一)項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7.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